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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第一百一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第一百一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