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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生活居住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三、保税区由海关监管,黄埔海关可比照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管理办法,制定对广州保税区监管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四、对保税区的金融、外汇管理,由广州市有关部门按国家对上海、天津保税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实行开发区现行政策。

六、保税区海关机构及所需人员编制,请你省上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在浦东兴办中日 合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逝〔1992〕 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与日本八佰伴公司在浦东新区兴办合资零售企业及有关政策的请 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浦东新区兴办中日合资商业零售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业务、 进出口商品业务和“三来一补”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主要经营商品为国产名 优商品,亦可经营一定量的进口商品。如建立并经营旅游宾馆需专项报批。 二、同意赋予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大于进,要做到外汇 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百货类商品,在本企业零售。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 年零售总额的30%。进口家电产品、烟、酒、饮料、化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进口审批 手续,由审批部门分商品核定年度进口数量限额。出口不得经营一类商品,经营二、三

类商品中的计划列名商品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的商品,需按年度报经贸部批准;如今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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