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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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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ext — Texte chinois


No. 221. 世界衛生組織組織


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簽訂於紐約




本組織法簽訂國,依據聯合國憲章,宣告下列各原則爲各民族幸福,和睦,與安全之基礎:

健康不僅爲疾病或贏弱之消除,而係體格,精神,與社會之完全健全狀態。

享受最高而能獲致之健康標準,爲人人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数,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情境各異,而分軒輊。

兒童之健全發育,實屬基要,使能於演變不息之整個環境中融洽生活,對兒童之健全發展實爲至要。

各民族之健康爲獲致和平與安全之基本,須賴個人間與國家間之通力合作。

任何國家促進及保護健康之成就,全人類實利賴之。

各國間對於促進衛生與控制疾病,進展程度參差,實爲共同之危禍。而以控制傳染病程度不一爲害尤甚。

推廣醫學,心理學,及有關智識之利益於各民族,對於健康之得達完滿,實爲至要。

一般人士之衛生常識與積極合作,對人民衛生之改進,極爲重要。

促進人民衛生爲政府之職費;完成此職責,唯有實行適當之衛生與社會措施。

本組織法簽訂國接受以上各項原則,承認本組織法,以求彼此及與其他方面之合作,共同促進及保護各民族之健康。爲此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特設一聯合國專門機關,定名世界衛生組織。

第一
第一

世界衛生組織(以後簡稱本組織)之宗旨在求各民族企達衛生之最高可能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