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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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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由執委會指定地点。特別會議之開會地点應由執委會決定之。

第十五

每年常會及特別會議之會期應由執委會與聯合國秘書長會商後決定之。

第十六

衛生大會會長及其他職員應由每屆年會於其開始時選舉之。各該職員之任期應俟其繼任選出時爲止。

第十七

衛生大會應自行擬定其議事規則。

第十八

衛生大會之職掌規定如下:

(一)決定本組織之政策;

(二)推選各會員國其有權指派代表參加執委會者;

(三)任命秘書長;

(四)審核執委會及秘書長之報告與工作;並指示執委會對於各項問題所應採取之行動;

(五)設立與本組織工作有必要之各委員會;

(六)監督本組織之財政政策,並審核預算;

(七)指示執委會與秘書長對於衛生大會所認爲適當衛生事宜,提請會員國及政府與非政府之國際組織之注意。

(八)邀請其織責與本組織職責相關之國際或國內政府或非政府之任何組織,指派代表依照衛生大會規定,參加大會或大會所召開之會議與委員會會議。各該代表無表決權惟柬邀國內組織參加時,須先得該國政府之同意。

(九)研究聯合國大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安全理事會或託管理事會對於有關衛生事宜之建議;幷將本組織對於該建議之實施情形,向各該機關報告;

(十)依照本組織與聯合國所締結協定內之規定,向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報告;

(十一) 由本組織職員,或由本組織所設立之機關,或經會員國政府同意與其官方機關合作獎勵幷指導有關衛生之研究;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