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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8


第七
祕書
第三十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本組織所需之技術與行政人員若干人。

第三十一

秘書長經執行委員會之推選,由衛生大會任命之,其任命條例由衛生大會決定之。秘書長於執行委員會一般權力下,爲本組織之技術與行政首長。

第三十二

秘書長爲衛生大會,執行委員會,本組織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本組織所召開各種會議之當然秘書。秘書長得委派人員代行此項職務。

第三十三

秘書長或其代表爲執行職務,得與會員國商定攷察程序,直接進入各該會員國之各機關,尤其是衛生機關,以及政府或非政府之全國衛生組織爲必要之攷察,並得與其工作範圍屬於本組織職權下之國際機關,取得直接聯絡。秘書長應隨時將一切有關各區域之事宜,通知各該管區域行政局。

第三十四

秘書長應編造本組織常年財政收支報告及槪算送交執行委員會。

第三十五

秘書長應依照衛生大會所訂辦事人員條例之規定,委派秘書處辦事人員。辦事人員之僱用應以求達效率,忠誠及秘書處國際代表性之最高標準爲首要考慮。徵聘辦事人員時,應於可能範圍內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

第三十六

本組織辦事人員之服務條例應儘可能求與聯合國其他機關之規定符合。

第三十七

秘書長及其辦事人員執行職務,不得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任何政府或其當局之訓示,並應避免或足以妨害其國際官員地位之行動。本組織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及其辦事人員之專屬國際性,亦不設法影響其行爲。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