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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8
第五十八條
爲應付緊急事項及意外變故起見,應設特別基金,備執行委員會斟酌動用。
第十三章
表決
第五十九條
衛生大會每一會員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第六十條
(一)衛生大會對於重要問題之決議,應以出席及投票會員國三分之二同意票爲之。此項問題應包括:公約或協約之締結;依照本組織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及修正案之規定;批准各種使本組織與聯合國及其他政府間組織及機關建立聯繫之協約。
(二)關於其他問題之決議,包括指定何種事項應以三分之二之多數票決定之問題,應以出席投票之會員國過半數之同意票爲之。
(三)執行委員會暨本組織各委員會表決相似事項應比照本條(一)(二)兩項之規定。
第十四章
各國提出之報告書
第六十一條
會員國應將改進人民健康辦法及成績向本組織提出常年報告。
第六十二條
會員國應就其依本組織建議暨公約、協議、與規章之規定所採辦法,逐年向本組織提出報告。
第六十三條
會員國應將有關衛生並經在該國境內公佈發表之重要法令、規章、政府機關正式報告書及統計,立即通知本組織。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