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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7日,建設發展辦公室製作了第XXX/XXX/XXXX號報告書,當中引述負責協調及監控該工程之公司,以及負責設計園林之建築師指土壤和部份植物尺寸不符合合同規定、草坪亦不規則,差額估值為74,814.00 澳門元,而該公司已於2004年11月5日將上述事宜通知辛丁,故此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請示被告甲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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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0日,被告甲就有關建議僅作出“送回建設發展辦公室"之批示。

407

2005年1月20日,被告甲又收到另一封針對同一綠化工程偷工減料之匿名信,被告甲交予建設發展辦公室跟進。

408

2005年2月2日,建設發展辦公室製作了第XXX/XXX/XXXX號報告書,當中指出原定完工日期為2005年2月15日,並於90 天內臨時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