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12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年3月23日)的支票。

430

最後,辛甲在上述6張支票各填上5,000,000.00港元的金額,並在酒店(1)飯店(1)內交給被告甲。

431

2006年3月4日,被告甲要求庚在上述號碼分別為 XXXXXX、XXXXXX及XXXXXX 之支票上背書,支票上合共15,000,000.00港元的金額遂被存入甲丁在香港的銀行(3)有限公司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帳戶內。

432

2006年3月25日,乙應被告甲的要求,在上述號碼分別為 XXXXXX、XXXXXX及XXXXXX之支票上背書,並存入香港銀行(4)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帳戶內。

433

2007年1月19日,廉政公署人員在辛丁搜出一份寫著“通利國際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