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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5日,辛庚向當時的土地工務運輸司提交有關建築計劃,開立的工程卷宗編號為XXX/XX/X,申請在該地段上興建6幢地面以上2層高的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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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8日,當時的土地工務運輸司發函通知以有條件方式核准辛庚之上述建築計劃,祇允許在其中2703平方米土地上進行建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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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7日,當時的土地工務運輸司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草擬有關路環黑沙馬路上述2703平方米土地的批給合同,但一直未有落實簽署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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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8日,辛庚向被告甲提出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批給土地的申請,並要求將可用土地面積改為291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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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3日,辛庚上述兩項請求均被被告甲以批示駁回,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