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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446.11 澳門元。

573

2005 年 3 月 15 日,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在填報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書時,聲明所擁有的不動產及車輛與2000年3月13日所提交的聲明書相同(只是申報金額不同),銀行存款則為2,056,150.64澳門元、6,698,279.20港元及37,087.00英鎊。

574

在上述三份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書中,除了在不動產、車輛、銀行帳戶及有回報的專業職務或工作的欄目上作出申報外,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在其他項目均沒有作出任何申報。

575

應被告甲的要求,丙(已於2003年12月10日去世)於 2003年1月27日在香港銀行(4)開設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銀行帳戶,並租用號碼為XXX-XXX-XX-XXXXX-X(PXXXX)的保管箱,同時授權予被告甲及其妻子癸管理及使用該保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