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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06年12月,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在澳門各銀行擁有下列存款:

-1996年2月6日被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港元活期帳戶,至2006年12月8日的結餘為 1,196.95 港元;

-2001年1月16日被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澳門元儲蓄帳戶,直至2006年12月8日的結餘為63,814.94澳門元;

-2003年4月28日被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港元儲蓄帳戶,直至2006年12月8日的結餘為 288,950.11 港元;

-2004年6月30日被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港幣投資帳戶,直至2006年12月8日的結餘為3,520,000.00港元;

-2005年8月31日被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 的定期存款帳戶,直至2006年12月8日的存款為1,000,000.0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