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2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80

通過 2006 年 6 月 10 日所簽署的授權書,乙授權被告甲成為上述帳戶的代理人。

81

應被告甲的要求,乙於 2006 年 6 月 17 日在香港銀行(5)開設帳號為XXXXXX-XXX 的港幣儲蓄帳戶、帳號為 XXXXXX-XXX 的港幣往來帳 戶、帳號為 XXXXXX-XXX 的港幣定期帳戶。

82

乙於 2006 年 6 月 17 日授權被告甲成為上述帳戶的代理人。

83

至少從 2002 年開始,被告甲結識了甲癸(已另案處理),並經常聯繫及私下見面。

84

甲癸是乙甲的股東之一,亦是該公司的經理,該公司主要的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