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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為XXXXXXXX的債券買賣服務帳戶。

75

通過2004年11月15日所簽署的授權書,乙授權被告甲成為上述銀行(9)帳戶的代理人。

76

應被告甲的要求,乙於2005年1月8日在香港銀行(4)開設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港幣儲蓄帳戶 、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外幣儲蓄帳戶、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證券帳戶以及帳號為XXX-XXX-XX-XXXXX-X的電話理財帳戶。

77

上述帳戶的登記地址為被告甲位於地址(5)之住所地址,聯絡電話則是以被告甲大舅甲壬的名義登記,但由被告甲使用的手提電話,號碼為(XXX)XXXXXXX,並以電郵地址xxxxx_xxxx@xxxxxxx.xxx作為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