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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與甲癸約定,倘前者利用其職權令乙甲中標而取得有關工程的承建合同,甲癸會給予1,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100

為收取上述金錢利益,被告甲口頭授意土地工務運輸局,將上述工程項目判給乙甲。

101

2002年8月2日,乙甲 以工程總造價116,777,916.00澳門元獲得“澳門理工學院地段的綜合體育館及新廈的建造承包工程"合同的批給。在2003年5月6日至12月16日間,還獲得直接批給總額為37,967,727.60澳門元的該工程的十二個後加工程。

102

2003年12月9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對上述工程進行臨時接收,並於該月15日由被告甲確認。

103

乙甲獲批給“澳門理工學院地段的綜合體育館及新廈的建造承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