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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7日,被告甲收取了甲癸因其公司取得上述工程以及為日後通過被告甲獲得更多工程項目而支付約3,5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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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3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對上述工程和附加工程進行臨時接收,並於同年10月26日由被告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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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9日,乙甲取得了“銀河星際酒店建造工程"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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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述工程屬大型工程,同時亦關係到該酒店能否如期開幕的問題,因此發展商要求負責承建的乙甲須在指定日期內完成有關工程,否則將就延誤的工期向發展商賠償巨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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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癸為了使有關工程能順利的進行及避免工程延誤導致罰款,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