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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4)澳門分行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
(4) 戊己分別於2006年4月6日及7日,從上述帳戶匯出 2 筆金額分別為1,500,000.00港元及3,000,00.00港元的款項至其本人在銀行(1)有限公司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XXX),並於2006年4月10日從其香港匯豐銀行的上述帳戶開出一張金額為4,500,000.00港元的支票(號碼為 XXXXXX)交予甲癸;該支票於2006年4月13日被存入甲癸名下的戊戊在香港銀行(4)的上述帳戶中;
(5)2006年4月1日,根據甲癸的指示,戊辛從其名下的戊壬在銀行(4)澳門分行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開出一張3,500,000.00澳門元的支票(號碼為XXXXXX),該張支票於2006年4月6日被存入戊癸(東主為己甲)在澳門銀行(2)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
(6)2006年4月8日,丁庚從其名下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開出一張金額為4,350,575.00澳門元的支票(號碼為XXXXXX),該張支票於2006年4月8日被存入戊癸在銀行(4)澳門分行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