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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丁是己戊的股東之一,亦是該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從事民用及公共工程的施工、不動產投資和物業管理等業務。

222

2002 年 3 月以後,被告甲與己丁認識,並開始聯繫及私下會面。

223

在此過程中,被告甲向己丁表示,可利用所擔任......一職所擁有的職權和影響,令其有份經營的公司獲得澳門特區政府批給承建大型公共工程,以及取得維修及保養等合同的批給,但後者須給付一定的“好處"作為回報。

224

為與被告甲建立和維持“良好"的關係從而達到獲得政府批給公共工程的目的,己丁接受了被告甲的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