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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6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就“澳門特殊及危險廢物處理站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國際公開招標進行預先資格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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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8日,庚戊與庚壬代表的庚辛簽定協議書,承諾若該公司成功取得“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工程"合同,將支付後者9,450,000.00澳門元;若成功取得“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工程"合同,將支付後者有關工程費的5%;若將來能獲得其他地區的“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的工程項目,則會額外給付庚辛有關工程費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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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收取金錢利益之目的,被告甲授意建設發展辦公室將“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判給庚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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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3日,庚戊以96,460,821.00澳門元獲得上述工程的判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