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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被告甲透過甲丙於香港工商銀行帳號為 XXX-XXX-XXXXX-X的帳戶,匯款400,000.00英鎊至甲甲在英國The 銀行(6) London帳號為XXXXXX-XXXXXXXX 的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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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被告甲將3,880,000.00英鎊存入甲己在銀行(3)倫敦分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銀行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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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至2006年6月期間,被告甲又將3,880,000.00英鎊存入甲戊在銀行(3)倫敦分行開設的帳號為 XXXXXX-XXXXXX 的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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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至2006年10月期間,被告甲亦曾親自或通過家人多次攜帶合共160,000.00英鎊前往英國,並將至少700,000.00歐羅從澳門轉移到英國,並存入辛及甲甲在當地銀行的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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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通過上述方式轉移到英國的款項總額約為17,020,000.00英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