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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被告甲收取了甲癸因獲得上述工程及為日後通過被告甲獲得更多工程項目而支付的約5,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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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乙甲取得了承建“金都酒店及娛樂場建造工程"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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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述工程屬大型工程,同時亦關係到金都賭場是否能如期開幕的問題,因此發展商要求負責承建的乙甲須在指定日期內完成有關工程,否則將就延誤的工期向發展商賠償巨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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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癸為了使有關工程能順利進行及避免工程延誤導致罰款,故要求被告甲給予協助,授意政府監管部門尤其是土地工務運輸局加快項目審批及驗收工作,以保證工程能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