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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清洗黑錢不光是指透過銀行帳戶間的轉移以使現金進入到金融系統內,而且例如以刑事非法所得的金錢來購買一所房屋或其他資產也是,即使透過現金交易亦然。

已知道的是清洗黑錢的刑事歸責出現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此方式來打擊販毒,同時允許對透過犯罪活動所得到的財產予以充公。後來,該罪行伸延至其他的先行犯罪活動,而今天,國際趨勢是對清洗來自任何其他嚴重罪行的利益進行刑事歸責,這些嚴重罪行通常處以一定最低限度或某一最高限度之剝奪自由的特定刑罰。

2.2.3. 清洗黑錢的階段

今天一般認為清洗黑錢通常經過三個步驟:投放、流通和納入。

投放是將來自於刑事活動的純收入之金錢放進合法或正規的經濟活動中,或者將其從獲取地所在國轉移到外國。

流通或連續操作是指通過連續性交易以隱藏或抹去財產來源之踪跡,設立多少有一定複雜程度的遮掩性架構,將有關資金從其來源分離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