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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7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就“澳門路環污水處理廠南面道路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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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甲參與競投上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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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與甲癸約定,倘前者利用其職權令乙甲中標而取得上述工程的承建合同,甲癸會給予被告甲1,5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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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授意負責招標的建設發展辦公室由乙甲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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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0 月 13 日,乙甲以工程總造價32,263,027.00澳門元獲得“澳門路環污水處理廠南面道路工程"合同的批給。在2006年7月18日還獲直接批給一個後加工程,批給金額為9,142,842.0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