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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作不法行為罪的檢控不成立,但經轉換,裁定被告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9項《刑法典》第33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罪,每項罪行判處被告 1 年零 6 個月徒刑;

(九) 裁定被告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13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和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罪行判處被告5年徒刑;

(十) 裁定被告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2項《刑法典》第347條規定和處罰的濫用職權罪,每項罪行判處被告1年零6個月徒刑;

(十一) 裁定被告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和《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判處被告1年零6個月徒刑;

(十二) 裁定被告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被告2年徒刑和240日罰金,每日以一千澳門元計算,若不繳付則轉換為6個月徒刑。

(十三) 總括上述各項所判處的刑罰,以單一刑罰判處被告二十七(27)年徒刑和二十四萬(240,000.00)澳門元罰金,或在不繳付罰金的情況下轉換為六(6)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