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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轉移往英國並在當地由被告控制的銀行户口往來的款項(第528條至558條);

5) 根據本裁判屬於被告、由他在澳門和香港持有的餘下現金或證券部份,即使不是來源自通過受賄罪得到的資金,或以該資金獲取的;

6) 對從被告處扣押的物品,特別是第615條和617條所指的、在最後一次財產聲明中沒有列明的、價值超過公職索引表500點的物品;

(十六) 為進行充公財產,將請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交付本裁判宣告充公的淨資產;

(十七) 若不能完全實現將所判處的財產充公,被告須以其合法財產作出支付;

(十八) 把沒有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扣押物歸還;

(十九) 被告須繳付訴訟費用,司法費定為100個計算單位(《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第2款);

(二十) 官方指定辯護人癸壬的代理費定為1,500澳門元,癸癸、;甲甲甲和甲甲乙等其他官方指定辯護人,則各定為3,00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