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国务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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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编辑]

引言[编辑]

1. 以下的各項註釋,目的在對聯合聲明各附件和有關本協議所交換的備忘錄的內容,進一步闡述。這些註釋並非詳盡的說明,也不包括各附件的每一項要點。這些註釋的主要作用,在以淺易文字解釋、並在適當的地方舉例說明,各附件的條文怎樣能使香港各項制度的本質繼續維持不變。香港是一個高度發展的工商業及金融中心,正因如此,香港是個複雜的地區。香港政府與英國政府磋商後,現正採取步驟,確保在適當和有需要時,對具體問題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和解答。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29頁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2日 (一) 14:16 (UTC)回复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编辑]

第一節:憲制安排與政府結構[编辑]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時,香港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將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一直以來作為香港憲制文件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將予取銷。聯合聲明中第三款(十二)清楚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聲明中所條列及在本附件具體說明的基本方針政策,將會由基本法加以規定。

3. 附件的這節條文,清楚表示基本法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所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推行,而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將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五十年保持不變。

4. 本附件並說明,目前由英國政府統籌負責的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統籌負責。除此之外,特別行政區將享有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立法和獨立的司法權。正如本附件關於對外關係的第十一節所闡述,特別行政區在適當的領域內,將有權處理本身的對外事務(包括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和體育等領域)。根據本附件關於民航問題的第九節所載,特別行政區在維持和發展自己的空運制度上,享有相當高程度的自治權。

5. 附件關於憲制安排與政府結構的這節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將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因此,特別行政區將不受任何省政府管轄。

6.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結構的大綱。同時說明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立法機關將由當地居民組成。行政長官將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相當於「司」級的官員,將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機關也將由選舉產生。

7. 此外,本附件指出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並須對立法機關負責;政府機關和法院可使用中文和英文;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以使用區旗和區徽。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29-30頁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2日 (一) 14:16 (UTC)回复

第二節:法律[编辑]

8. 附件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怎樣有自己法律制度的這節條文,規定在一九九七年以後繼續沿用香港法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將包括普通法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套法律將會如目前一樣,能夠適應轉變中的環境,同時也可配合其他地區普通法的發展。本附件第三節載有具體條文,支持這個說法。這些條文列明特別行區法院可以引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特別行政區可以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延聘法官,及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可以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9. 除非與基本法有所抵觸,否則香港原有的法律,以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均屬有均。在聯合聲明和在本附件所述的方針政策,將由基本法加以規定。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制定的法律,正如目前一樣,必須經立法機關通過、或由立法機構授權制訂附屬立法。只要不違反基本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可將一九九七年延續下來的香港法律加以修訂。法律制定後,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0頁

Arthur011hk讨论2019年1月22日 (二) 13:53 (UTC)回复

第三節:司法制度[编辑]

11. 香港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及各種法定的審裁處。法院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中心,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在維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上起重大作用。本附件對於繼續保持司法制度有非常重要的規定。

12. 本附件清楚指明,司法制度中主要的改變,就是取銷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制度,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對訴訟案件終審的安排所取代。

13.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及法院必須依照法律審判案件。同時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根據一個類似目前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而任命。本節條文亦規定,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只有在不能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再經特別行政區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才可免職。這樣的規定保障了司法獨立。

14. 本附件規定,法官的任免制度的本質,將維持不變。不過,最高級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5. 目前,在任何案件中是否提出起訴的決定,是律政司的職責。這個職責是獨立行使和不受政府干涉的。本附件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仍然繼續以同樣獨立的方式行使這個職責。

16. 香港本地律師及來自外地的律師,對加強目前法律制度及使香港成功地成為一個商業及金融中心,貢獻良多。本附件規定,他們將可以繼續在香港執業。同時更有規定,使若干現行安排得以繼續,例如,在香港所作的裁決,可在外國執行,亦可從海外取得證據或證供,在香港審訊時使用。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0-31頁

Arthur011hk讨论2019年1月23日 (三) 12:33 (UTC)回复

第四節:公務人員[编辑]

17.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繼續保留一個公正、安定和有效率的公務員制度。要確保香港未來的穩定和繁榮,這是一項重要因素。

18. 根據本附件這節條文的規定,目前任職的公務員,可以繼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職,其服務條件,包括薪金及退休金,將不低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標準。處理公務員薪酬及服務條件的各特別委員會仍然保留。此外,公務人員由一個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推薦,並根據其資歷、經驗和才幹而任命和提升。

19. 本附件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僱用外籍人士為最高層以下公務人員,或擔任顧問和其他專業及技術性職位。

20. 本附件明確規定,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或之後離職的公務員應得之退休金及其他福利,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1頁

Arthur011hk讨论2019年1月23日 (三) 12:45 (UTC)回复

第五節:財政制度[编辑]

21.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繼續自行決定本身的財政政策,並根據香港自身需要去管理和支配財政資源,而毋須把收入繳交中央人民政府。此外,本附件更清楚表示,立法機關支配財政事務的決策權,以及獨立和公正地審核公共帳目的制度,都將保持不變。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1-32頁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3日 (二) 15:57 (UTC)回复

第六節:經濟制度和對外經濟關係[编辑]

22. 本附件一併提及這兩個對以出口為主的香港經濟非常重要的問題。香港的繁榮,全賴它的出口能繼續打入世界各主要先進國家的市場。附件這節條文,是向香港社會人士和香港的貿易夥伴保證,香港蓬勃的自由市場經濟基礎將繼續保持。香港目前之可以進入國際貿易市場,全賴香港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獨特地位。本附件就是要保證香港這種獨特地位得以繼續維持。

23. 本附件規定:
(甲)香港有續續根據本身的需要而自行制定經濟及貿易政策的權利;
(乙)繼續實行自由企業制度,自由貿易政策和保持自由港地位。這些都是香港一貫的經濟政策成功的基本要素;
(丙)繼續保持個人在經濟事務上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尤其是選擇職業、旅行和資金流動的自由,以及個人及公司擁有和處置財產的權利。
這些基本條件都在附件的這節條文內清楚列明,關於這點可同時參照關於權利和自由的第十三節的有關段落。將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自行決定經濟政策,是「一國兩制」這個構想中的一個主要部份。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2頁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3:38 (UTC)回复

第七節:貨幣金融制度[编辑]

25. 香港貨幣金融制度的基本要素,就是有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和有權理和支配外滙基金,幾支持所發行的貨幣和調節貨幣的滙價。本附件的這節條文,清楚指明這些基本要素維持不變。

26. 附件這節條文規定,根據法定權限,由指定銀行在本地發行貨幣的安排繼續保持。

27. 這節條文列明,香港紙幣和硬幣的設計圖案將會有所更改。隨着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這種更改是合乎邏輯的。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2-33頁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3日 (二) 15:57 (UTC)回复

第八節:航運[编辑]

28. 香港貿易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有一個發展良好的深水港口和用最現代化方法處理貨物的能力。本附件這節條文保留香港作為一個主要的航運中心的地位,並規定香港目前的航運經營和理體制將繼續保持。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包括貨櫃碼頭,都可以繼續自由經營。

29. 本附件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將可進行船舶登記,並可以「中國香港」名義簽發有關證件。

30. 本附件同時規定,船舶可根據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自由進入香港港口。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3頁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2日 (一) 14:00 (UTC)回复

第九節:民航[编辑]

31. 本附件的這節條文,清楚列明香港將繼續為一個主要的區域和國際航空中心,同時各航空公司及與民航有關的行業將可繼續經營。

32. 根據本附件的條文,關於經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往返中國各地的航班協議,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談判。不過附件內有條文指出,在處理這類安排事宜時,中央人民政府將同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考慮特別行政區的利益,在與外國政府商討航班問題時,特別行政區政府代表亦可以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根據本附件關於對外關係的第十一節條文,特別行政區代表也可以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適當的國際組織。有關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其他地區的航班的安排,中央人民政府也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

33. 本節明確規定,所有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停降而不在中國內地停降的定期航班服務,將由特別行政區簽訂有關的協議來管理。因此,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由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與外國和其他地區談判簽訂管理航班的雙邊協議,這些協議盡可能繼續保留香港以前所享有的權利。特別行政區並由中央人民政府整體授權,談判一切有關實行這些雙邊協議的安排,並且可以自行簽發這些安排規定的航班的營業許可證。本附件也說明,特別行政區將有權對當地航空公司發給執照,設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進行民航上的技術管理及管理特別行政區的機場。此外,本附件關於法律問題的第二節條文規定,原有的民航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後,仍然繼續保留。

34. 這樣,香港的民航業可以繼續為商業和旅遊業的需要提供服務,因而對香港經濟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作出重大的貢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3-34頁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3:58 (UTC)回复

第十節:文化和教育[编辑]

35. 本附件的這節條文,清楚說明香港現行的教育制度繼續保持,並且有別於中國其他地區的教育制度。雖然香港的教育經費大部份來自政府,但不少教育院校是由社會及宗教團體創立和辦理的。附件有明文規定繼續保持這種制度。

36. 這節條文同時規定,可以繼續實行目前的教育標準,選用海外教材和繼續享有到香港以外地區留學的自由。這節條文提供了一個健全的基礎,使香港能繼續發展教育制度,以確保香港市民得到所需的技能和專業知識,使香港能夠在競爭劇烈的經濟和貿易環境中,維持和改進目前的地位。

37, 香港目前已享受到一種多方面的文化和知識生活,因此,本附件的這節及其他各節條文,規定目前香港由多種文化和知識的影響力所融合而成的獨特情況繼續保持。本附件關於對外關係的第十一節條文規定,香港得繼續參加國際運動比賽。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4頁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4:21 (UTC)回复

第十一節:對外關係[编辑]

38. 本附件中的這節條文,規定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將自行處理某些對外關係的事務,特別是在經濟範圍內的事務。這點是特別重要的,因為香港工業主要依賴海外市場,而香港之能夠打進工業世界的各個主要海外市場,就是由於香港在經濟方面的獨特地位,受到海外的承認。

39. 按照香港在中國主權下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一般原則,外交事務將由中央人民政府統籌負責,即如現在這些事務由英國政府統籌負責一樣。同時,根據本附件這節條文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在適當的領域內締結有關的協定,並可派代表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為成員,出席與香港直接有關的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藉着這些被賦予的權力,照顧本身在某些方面的特殊利益。

40. 如何實行本附件這節條文第二段所規定的,使國際協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詳細方法,將在過渡時期訂出,而這是聯合聯絡小組要考慮的問題之一。目前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為數甚多。因此必須設法保證,在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後,這些協議仍能適用於香港。這點必須與第三國家磋商。

41. 本附件規定,外國政府和組織目前設在香港的代表機構,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繼續存在。但這些代表機構的地位可能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的國家是否有正式邦交而有所改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英國將在香港有總領事代表。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4-35頁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4:38 (UTC)回复

第十二節:防務、保安和治安[编辑]

42. 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立,英國駐港的軍隊將會撤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負責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本附件這節條文,清楚列明特別行政區的治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本節同時說明,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部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駐軍軍費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5頁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2日 (一) 14:00 (UTC)回复

第十三節:權利和自由[编辑]

43. 附件這節條文解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本節條文對這項重要問題,作出以下規定,以便無需對各項權利和自由作進一步的闡述:
(甲)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下原來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特別行政區政府都予以保留;及
(乙)「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44. 由此可以清楚看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區內人士仍像以前一樣,享有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保障。

45. 協議內文雖然對權利和自由範圍並無規限,但卻特別提到目前法律保障的若干較為重要的權利和自由。

46. 上述國際公約非常冗長,不便在這裡覆述。但這些都是公開的文件(附註:英國國會文件編號6702條約系列第六號(1977))。除若干有所保留的部份外,這些公約適用於香港,而根據本附件這節條文規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仍繼續適用。這些公約都是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草擬,並經聯合國通過在一九七六年開始生效的。這些公約說明各國在基本權利問題上普遍達成一致協議,同時詳細指出具體的人權和自由,包括工作的權利、得到合理生活水準的權利、生存和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良心、宗教及結社的自由。

47. 英國把上述國際公約應用於香港的時候,曾根據香港的社會和經濟實況,作出若干保留,這些都是公開的,例如:關於香港方面,英國曾就移民及遞解外籍人士出境問題作了若干保留。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5-36頁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5:06 (UTC)回复

第十四節:居留權、旅行證件及出入境[编辑]

48. 本節條文是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特別行政區居民所使用的旅行證件及一般出入境的事宜。本節條文作出規定,使上述事宜在符合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地位轉變的情況下,盡可能得到繼續保持。

49. 第一段說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有居留權(包括入境、回港、居住和工作的權利)的各類人士。這些人士包括:
(甲)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七年的中國公民;
(乙)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生的中國公民;
(丙)所有非中國籍而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方,且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七年的人士;
(丁)所有其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士。
由於香港居留權的父母在香港所生的非中國籍人士,也有居留權,但須符合連續居留七年的條件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方,才可以二十一歲以後保留其居留權。特別行政區政府將對所有在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人士發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上載明持有人的居留權。

50. 本附件這節條文,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有資格領取特別行政區政府發給的護照。其他在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的人士、或其他在特別行政區內合法居留的人士,則有資格領取特別行政區政府發給其他旅行證件。上述各類人士都可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國家的有關當局所發給的旅行證件,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些證件包括英國發給的護照(參閱下文第63至64段)。

51. 本附件清楚說明,除非法律規定之一般例外情形下,居民可以繼續自由離開特別行政區,不論是為經商、求學、移民或其他目的。為方便特別行政區居民進入第三國家,所有發給他們的旅行證件都註明他們有返回特別行政區的權利,或註明他們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示他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獲得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6頁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5:38 (UTC)回复

附件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職權範圍[编辑]

52. 正如英國外長及聯邦事務大臣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在香港的記者招待會中所強調的,中英兩國完全同意,英國政府將會繼續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雖然如此,聯合聲明生效後,中英兩國政府對聯合聲明的實施,仍會有若干問題須作進一步磋商。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將來香港繼續參加國際協定和組織的安排。有了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磋商工作便易於進行。聯合聯絡小組的任務和職責都詳列在附件二之內。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7頁

Arthur011hk讨论2019年1月23日 (三) 13:09 (UTC)回复

附件三:土地契約[编辑]

53. 本附件考慮到土地在香港的發展和經濟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54. 本附件把目前的土地契約,分兩大類來考慮:第一類是期限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契約;第二類是在此日之前便到期的契約。關於第一類(主要是七十五年期可再續期七十五年的契約和九百九十九年期的契約),本附件承認這類契約的權利,同時在一九九七年後的特別行政區法律下仍會受到承認和保護。這些權利包括可續期契約的續期權利,以及由契約持有人授予其他人士的權利,例如分契、按揭及通行權等。

55.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期滿的契約(主要是新界地契及市區內七十五年期後不能續期的契約),可以毋須補地價,續期至二〇四七年。從續期日起,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土地當時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至於由新界原居民所擁有的鄉村屋地,將由村民繼續繳納名義租金。

56. 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過二〇四七年的新土地契約。這種契約仍可照目前的批地方式(即拍賣、投標或以私人協約形式批地)批出。承租人須繳納地價,及繳付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以後,毋須再補地價,但租金則增為相當於當時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數目。

57. 根據應課差餉租值收取租金的辦法,是依照一九七三年以來,在地契續期時訂定應繳租金的辦法訂出來的。不過,現在已經同意按當時的應課差餉租值收取租金(換言之,應課差餉租值變動,租金亦隨之而變動),而非像目前按照一個固定參考點去計算租金(換言之,目前的租金是按照續約當日的應課差餉租值計算,並且保持不變,直至整個年期屆滿為止)。

58. 香港政府可以批出新的土地,每年限於五十公頃。這個限期並不包括批給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公共房屋的用地。

59. 修改土地契約條件事宜,將繼續由香港政府根據現行辦法處理。

60. 鑒於年期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的土地契約,其中部份價值是藉着一九九七年六月後的部份年期而得,因此,本附件規定,地價的淨收入會由香港政府及將來的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61. 一個由中英兩國政府指派同等人數的官員組成的土地委員會將會成立。該委員會將監察本附件各項規定的實施情況,及研究關於增加批出新土地的限額及動用屬於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的建議。不過,該委員會不會考慮有關土地的個案,也不會參與把新土地契約批給什麼人的決定。這個土地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7-38頁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6:35 (UTC)回复

兩國政府交換的備忘錄[编辑]

62. 在簽署聯合聲明的同日,中英兩國政府將正式交換兩份關於目前的英國屬土公民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的身份和有關問題的備忘錄。這些備忘錄表明了兩國政府各自的立場。

63. 既然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不再是英國屬土,所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士,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便不適宜再稱為英國屬土公民。英國政府將尋求國會批准立法,以適當的名稱,給予英國屬土公民一種新的身份,這種身份不會給予他們目前並不享有的在英國的居留權,但可使他們仍然享有類似目前英國屬土公民所享有的權益,包括有權使用英國護照和在第三國家獲得英國的領事服務和保護。不過,這種身份不能憑世系傳給下一代。英國政府將盡一切可能,使這類護照持有人在進入其他國家時,可以獲得和目前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人一樣的待遇。

64. 只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領得英國護照的前香港英國屬土公民,才可得到這種新的身份。唯一例外情形如下:
(甲)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包括在雙親之一的護照上的人士,將可取得這種新的身份及可在該日期後領取自己的英國護照;
(乙)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間出生人士,若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取得英國護照或在該日之前包括在雙親之一的護照上,也可取得這種新的身份。包括在雙親之一的護照上的人士,可在該日期後領取自己的英國護照。

65. 中國方面的備忘錄聲明,中國政府的立場是,所有香港的中國人都是中國公民。不過,該份備忘錄表示凡持有英國旅行證件的中國公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仍可繼續使用這種旅行證件。這類人士當然不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在中國其他地區,受到英國政府的領事保護。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前途的協議草案》,香港:政府印務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8頁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6: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