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子產壞晉館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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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執之不閒」应爲「逢執事之不間」。其根据有三:
- 《十三經注䟽(1815年阮元刻本)·春秋左傳正義·襄公·卷四十·傳三十一年》
- 「執事」在此指晉平公,而單「執」字無指代之意。
- 「閒」「間」雖互爲通徦字,但应按上述版本校正。下文「濕」(溼)、「賔」(賓)、「隷」(隸)字皆有同樣狀况。
這一篇是放在《古文觀止》中,所以,我按照的是吳楚材的版本。我也知道這會與《十三經注䟽》中的文字有差異存在。不過,我的理由是,我不幫《古文觀止》校對。換句話說就是述而不作。而《春秋左傳》的那一段文章就根據阮刻本的《十三經注䟽》。兩者的差異就照實呈現。若是您真的要改,也可以,不過,還是要在校刊記或註釋中呈現更改的理由與其原始用字。
我今天再去把《古文觀止》借出來,因為,也許有些字,我沒有校對到。晚上再跟您討論。--Ruan 01:10 2006年4月7日 (UTC)
- 謝謝您這麼快的回復.您提醒了我吳楚材他們會有對原文改動過的可能. 而我們該不該幫他改回來就不是技術問題,而是原則問題了. 我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該不該把吳楚材他們的註也放上來呢? 。--kumkee 02:32 2006年4月7日 (UTC)
很高興跟各位討論。誠如 kumkee 所說,應是「執事」,原先的校對將「事」字誤脫。另,我手上的版本,是用「閒」「溼」「賓」「隸」。版本是:《精校評注古文觀止》,王文濡校勘,臺灣中華書局,1981年11月臺11版。現在臺灣的繁體較不常用「溼」,而用「濕」居多。--Ruan 16:22 2006年4月7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