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第40/200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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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留言:2年前由廣九直通車在话题再次建议您保留原文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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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ttps://bo.io.gov.mo/bo/i/2004/51/regadm40_c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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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建议您保留原文[编辑]

@廣九直通車: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澳门相关文件的贡献。澳门修改法律法规时会在原文上直接增删(而不是另行公布),表现在印务局html上也是这样,这就导致了在修改法律之后,只能通过公报的PDF版本查询原始文本(因为html版本也在修改之后被改动),所以希望您能保留原文,对修正版本另行创建条目,不然导致了大量澳门法律法规的原始文献流失。——Zzhtju留言2022年4月13日 (三) 14:11 (UTC)回复

@Zzhtju: 感谢您的意见:Yes完成,已经从历史页面中提出第40/2004號行政法規的历史版本,至于其他法律法规也会跟进。不过类似于第6/1999號行政法規这种每年可以大修大改几次的法规倒是个难题。。。廣九直通車留言2022年4月14日 (四) 07:4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