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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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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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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6/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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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26
←
第一百二十五A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
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
(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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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及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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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6/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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