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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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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57
  • 第一款 如果任何共和联邦地区有生效的法律授予本联邦公民任何权利或特权,那么无论本宪法有何规定,国会可合法地将类似的权利或特权授予该共和联邦地区公民的非本联邦公民。
  • 第二款 在本条中,“共和联邦地区”是指任何共和联邦国家、任何殖民地、保护领或保护国,以及任何其他由任何共和联邦国家政府管理的领土;就英国和共和联邦的任何其他地区(不是共和联邦国家或由英国以外的共和联邦国家政府管理的领土)而言,对该地区公民的提述应解释为英国和殖民地的公民。
  • 第三款 本条适用于爱尔兰共和国,如同适用于共和联邦国家一样。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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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