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7/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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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已废除)。
- 第二款 (已废除)。
- 第三款 (已废除)。
- 第四款 (已废除)。
- 第五款 (已废除)。
- 第六款 总检察长应就任何法律诉讼程序权益一方之申请,除了联邦与州之间的诉讼以外,证明任何权利、责任或义务在本条效力下属于联邦或证书所指名之州的权利、责任或义务;此类证书就此诉讼而言皆为最终定案并对所有法庭具有约束力,但其效用不得损及联邦与任何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七款 联邦应按照1869年5月6日英国女王与暹罗国王双方之间关于吉打州的条约第二条规定,支付与独立日前同样的应付年度款项。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二、三、四、五款原文:
- 第一款 遵循本条规定,下列各方的所有权利、责任和义务,即:
- (a)英国女王就有关联邦统治事务;以及
- (b)联邦政府或任何代表联邦政府的公职人员;
- 应从独立日起成为联邦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 第二款 遵循本条规定,下列各方的所有权利、责任和义务,即:
- (a)英国女王就有关马六甲统治事务或槟城统治事务;
- (b)各州统治者就有关各州统治事务;以及
- (c)任何州政府,
- 应从独立日起成为各州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 第三款 任何事项在独立日前由联邦政府负责,但在该日起由某州政府负责,其所有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在该日移交给该州。
- 第四款 任何事项在独立日前由某州政府负责,但在该日起由联邦政府负责,其所有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在该日移交给联邦。
- 第五款 在本条规定中,“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其他方式产生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不包括适用于第166条的权利。
- 第一款 遵循本条规定,下列各方的所有权利、责任和义务,即:
- 删除第一、二、三、四、五款。——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