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原文:“第一百七十三条:待上诉至枢密院的案件
    • 独立日前从最高法院向英国女王陛下枢密院上诉或申请上诉的任何案件,在独立日后应视为根据第一百三十一条提出的上诉或申请上诉。”
  • 全文删除。——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