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6/2024
外观
← | 第二十五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二章:公民权之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2024年宪法(修正)法令(待颁布) 有效期:(待颁布日期)至今 |
第二十六A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4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联邦政府可下令褫夺任何一位经由登记或入籍而成为公民者的公民权,只要确信其登记或入藉证书——
- (a)经由欺诈、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获得;或者
- (b)在失误的情况下生效或批准。
- 第二款 联邦政府可下令褫夺任何一位依第十五条第一款登记成为公民的妇女之公民权,只要确信她登记所依据的婚姻已在登记成公民之日后的两年内除了死亡之外的其它原因下解除。
- 第三款 (已废除)
- 第四款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二款
- 原文“结婚日期”改为“登记成公民之日”——2024年宪法(修正)法令(待颁布)第8节,(待颁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