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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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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三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国家元首需保管及使用联邦国玺[註 1]



注:
  1. 见P.W. P.T.M 3625/1952。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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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