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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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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四章:土地
第九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83年12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九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3 · 1957
  • 第一款 任何法律对森美兰或马六甲习俗地或其相关权益的转让或租赁加以任何限制,其有效性均不受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影响。
  • 第二款 无论本宪法的规定如何,登嘉楼有关马来人持有地的现存法律应继续有效,直至该州立法机构的法规另有规定为止,而该法规得如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般获得通过和批准。
  • 第三款 登嘉楼州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此类法规可以规定设置马来保留地,相当于其他统治者州所实施的现存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第八十九条将对登嘉楼适用,但须作以下调整,即:
    • (a)第一款所述在独立日之前即根据现存法律成为马来保留地,应改为:以在上述法规通过之前即是马来人持有地;以及
    • (b)如上所述,任何对现存法律的引用均应解释为对上述法规的引用。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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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