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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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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 联邦的行政权力涵盖了州立法机构能立法的任何事项,包括为其进行研究、提供和维护实验站及示范站、向州政府提供建议和技术援助,以及向州居民提供教育、宣传及进行示范;在本款下,任何州的农业和林务官员都应接受给予其州政府的任何专业建议。[1]
  • 第二款 无论本宪法有任何规定,现有的农业局、土地理事局、林务局和社会福利局可继续行使他们在独立日之前行使的职能。
  • 第三款 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联邦政府设立政府部门,以根据第九十三条和本条就州立法权限内的事项行使联邦政府的职能,此类事项可包括土壤保护、地方政府和城乡规划。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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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1.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第九十五E条第一、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