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Sched.9/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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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八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附件九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 有效期:1981年5月15日[1]—1983年12月16日(不含本日) |
附件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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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列表一:联邦事务表
[编辑]- 一、对外事务,包括——
- (a)与其他国家的条约、协议和公约以及让联邦与其他任何国家建立关系的所有事项;
- (b)履行与其他国家的条约、协议和公约;
- (c)外交、领事和贸易代表处;
- (d)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和执行其决定;
- (e)引渡、逃犯、进出境和驱逐出境;
- (f)护照、签证、入境许可证或其他证书、隔离;
- (g)外国和治外领土管辖权;
- (h)到马来西亚以外的地方朝圣。
- 二、联邦或其任何地区之防卫,包括——
- (a)海军、陆军和空军以及其他武装力量;
- (b)附属于或与联邦军队合作的任何武装部队;访问部队;
- (c)防御工程;军事和保护区域;海军、陆军和空军基地;兵营、机场和其他工程;
- (d)演习;
- (e)战争与和平;外国敌人和敌方外国人;敌人财产;与敌方的贸易;战争损失;战争风险保险;
- (f)武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 (g)国民服役;
- (h)民间防卫。
- 三、内部安全,包括——
- (a)警察;刑事调查;罪犯登记;公共秩序;
- (b)监狱;改造所;少年拘留所;拘留场所;矫正罪犯;少年犯;
- (c)预防性拘留;限制居住地;
- (d)情报机构;
- (e)国家登记。
- 四、涉及民事和刑事法律和程序以及司法行政,包括——
- (a)除了伊斯兰法庭外,所有法庭的组成和体制;
- (b)所有这些法庭的管辖权和权力;
- (c)主持这些法庭的法官和官员的薪酬和其他特权;
- (d)有权在这些法庭前执业的人;
- (e)遵循第(ii)段,包括以下事项:
- (i)合同;合伙、代理和其他特殊合同;主雇关系;旅店和旅店业者;可诉之过错;财产及其转让和抵押,但不包括土地;无人认领财产;衡平与信托;婚姻、离婚和合法性;已婚妇女的财产和地位;联邦法律的解释;可转让证券;法定声明;仲裁;商业法律;商业及商号名称注册;成年年龄;婴儿和未成年人;收养;遗产、遗嘱和非遗嘱继承;遗嘱批准和授权书;破产和无力偿还;誓言和申明;时效;判决和命令的互惠执行;证据法律;
- (ii)第(i)段所提到的事项不包括伊斯兰个人法的有关婚姻、离婚、监护、赡养、收养、合法性、家庭法律、馈赠或遗产、遗嘱和非遗嘱继承;
- (f)官方机密;贪污行为;
- (g)使用或展示国徽、盾徽、旗帜、徽章、制服、勋章和装饰,属于州的除外;
- (h)包含在联邦事务表中或联邦法律所处理任何事项所产生的罪行;
- (i)包含在联邦事务表中或联邦法律所处理任何事项相关的赔偿;
- (j)海事管辖权;
- (k)为联邦法律用途确定伊斯兰法律和其他个人法;
- (l)赌博和彩票。
- 五、联邦公民权和入籍; 外国人。
- 六、政府机关,遵循州事务表,但包括:
- (a)国会两院和各州立法议会的议员选举及其相关事项;
- (b)武装部队理事会和适用第十篇的委员会;
- (c)联邦服务,包括建立联邦和各州共同使用的服务;两个或两个以上州共同使用的服务;
- (d)退休金和解雇赔偿金;退役金和服务条件;
- (e)联邦直辖区的政务和管理,包括其中的伊斯兰法律,其范围与州事务表的第一项所规定的范围相同;
- (f)联邦政府合同;
- (g)联邦公共机关;以及
- (h)为联邦用途购买、收购、持有和处理财产。
- 七、财政,包括:
- (a)货币、法定货币和铸币;
- (b)国家储蓄和储蓄银行;
- (c)在联邦统一基金担保下的借款;
- (d)向州、公共机关和私营企业贷款或借款;
- (e)联邦公共债务;
- (f)财务和会计程序,包括联邦公共资金和各州公共资金的收集、保管和支付程序,以及除了联邦土地和州土地以外公共财产的购买、保管和处置程序;<
- (g)联邦和各州以及其他公共机关的审计和账目;
- (h)税款;联邦首都的税率;
- (i)包含在联邦事务表中或联邦法律所处理任何事项相关的费用;
- (j)银行业;放贷;当铺;信贷控制;
- (k)汇票、支票、期票和其他类似工具;
- (l)外汇;以及
- (m)资本发行;股票及商品交易所。
- 八、贸易、商业和工业,包括:
- (a)商品的生产、供应和分配;价格控制和食品控制;食品和其他商品的掺假;
- (b)联邦的进口和出口;
- (c)公司的注册、监管和清算,除了市政公司(但包括联邦首都的市政公司);外国公司的监管;对联邦生产和出口给予的奖励;
- (d)保险,包括强制保险;
- (e)专利;设计;发明;商标和商品标记;版权;
- (f)建立重量和度量的标准;
- (g)建立在联邦境内生产或出口的商品的质量标准;
- (h)拍卖和拍卖商;
- (i)工业;对工业承办的监管;
- (j)遵循州事务表的第二(c)项:矿产资源的开发;矿场,采矿,矿物和矿石;石油及油田;矿物和矿石的购买、销售、进口和出口;石油产品;矿场和油田的劳动力及安全监管;
- (k)工厂;锅炉和机械;危险行业;以及
- (l)危险和易燃物质。
- 九、航运、航行和渔业,包括:
- (a)公海和潮汐带及内陆水域上的航运和航行;
- (b)港口和海港;前滩;
- (c)灯塔和其他航行安全规定;
- (d)海洋和河口捕捞和渔业,不包括海龟;
- (e)灯费;以及
- (f)沉船与救难。
- 十、通信和交通,包括:
- (a)道路、桥梁、渡轮和其他通信手段,只要根据或由于联邦法律被宣布为联邦的;
- (b)铁道,不包括槟城升旗山山顶缆车;
- (c)航空、飞机和空中导航;民用机场;飞机安全规定;
- (d)陆地、水域和空域上的交通监管,除了不在港口区、且完全位于一个州境内的河流航道;
- (e)陆地、水域和空域上的乘客和货物运输;
- (f)机动交通工具;
- (g)邮政及电信;以及
- (h)无线电、广播和电视。
- 十一、联邦工程和能源,包括:
- (a)联邦用途的公共工程;
- (b)供水、河流和运河,除了那些完全位于一个州境内或由所有相关州之间的协议所规管的;水力发电的生产、分配和供应;以及
- (c)电力;煤气和煤气作业;以及其他生产和分配能源和动力的作业。
- 十二、勘查、调查和研究,包括:
- (a)人口普查;出生和死亡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除了根据伊斯兰法律或马来习俗的;
- (b)联邦勘查;社会、经济和科学勘查;气象组织;
- (c)科学和技术研究;以及
- (d)调查委员会。
- 十三、教育,包括:
- (a)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职业和技术教育;教师培训;教师、管理者和学校的注册和控制;促进特殊学习和研究;科学和文学学会;
- (b)图书馆;博物馆;古代和历史遗迹和记录;考古遗址和遗迹。
- 十四、医疗和卫生,包括联邦首都的环境卫生,以及包括:
- (a)医院、诊所和药房;医疗行业;孕产妇和儿童福利;麻风病患者和麻风病机构;
- (b)精神病和智力缺陷,包括接收和治疗的场所;
- (c)毒物和危险药品;
- (d)麻醉药品和酒精饮料;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 十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包括:
- (a)工会;工业和劳动争议;劳工福利,包括雇主为劳动者提供住房;雇主的责任和工人的赔偿;
- (b)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寡妇、孤儿和老年人的抚恤金;孕产福利;公积金和慈善基金;养老金;
- (c)慈善和慈善机构;慈善信托和受托人,但不包括伊斯兰慈善捐赠;兴都教慈善捐赠。
- 十六、原住民福利。
- 十七、专业的职业,除了特别列举的职业。
- 十八、假期,除了州立假期;时间标准。
- 十九、非法人协会。
- 二十、农业害虫的控制;防范该害虫;植物疾病的预防。
- 二十一、报纸;出版物;出版商;印刷和印刷机器。
- 二十二、审查制度。
- 二十三、遵循州事务表第五(f)项:剧院;电影院;电影;公共娱乐场所。
- 二十四、联邦房屋与改善信托。
- 二十五、合作社。
- 二十六、遵循共同事务表第九A项,防火和灭火,包括消防服务和消防队。
列表二:州事务表
[编辑]- 一、除了有关联邦直辖区外,伊斯兰法律和伊斯兰教徒的个人及家庭法律,包括与遗产、有遗嘱或无遗嘱、订婚、结婚、离婚、嫁妆、赡养费、收养、合法性、监护、馈赠、财产分配和非慈善信托等有关的伊斯兰法律;以及完全在州内运作的伊斯兰慈善捐献以及慈善和宗教信托的定义和规定,有关伊斯兰宗教和慈善捐赠、机构、信托、慈善和慈善机构的受托人任命和人员组织;马来风俗;伊斯兰义捐、开斋节施舍、伊斯兰财务机关或类似的伊斯兰宗教收入;清真寺或任何伊斯兰公共礼拜场所,根据该宗教的戒律对伊斯兰教徒所犯罪行的定罪和惩罚,除了包括在联邦事务表的事项;伊斯兰法庭的组成、体制和程序,且应仅仅对伊斯兰教徒以及本段所述任何事项的有关方面行使管辖权,但不得对有关罪行行使管辖权,除非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控制在伊斯兰教徒中传播的教义和信仰;确定伊斯兰法律和教义以及马来风俗的事项。
- 二、除了有关联邦直辖区外,土地,包括——
- (a)土地所有权、地主和租户关系;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和地契文件;垦殖、土地改良和土壤保护;租金限制;
- (b)马来保留地,或者,在沙巴及砂拉越各州的土著保留地;
- (c)探矿许可证和执照;采矿租约和证书;
- (d)强制征收土地;
- (e)土地转让、抵押、租赁和土地相关收费;土地使用权;以及
- (f)没收;古代文物以外的宝藏。
- 三、除了联邦直辖区外,农业和林业,包括:
- (a)农业和农业贷款;以及
- (b)森林。
- 四、联邦直辖区以外的地方政府,包括:
- (a)地方行政;市政机构;地方、城镇和乡村委员会及其他地方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服务、地方税率、地方政府选举;
- (b)地方政府管辖区内的令人不快的行业和公共困扰;以及
- (c)房屋与住宿房屋的规定;改善信托。
- 五、除了联邦直辖区外,其他本地特色的服务,即:
- (a)(已废除);
- (b)寄宿房和旅馆;
- (c)墓地和火化场;
- (d)动物围栏和牛只侵入;
- (e)市场和集市;以及
- (f)影院、电影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的许可证。
- 六、州的工程和水利,即:
- (a)州用途的公共工程;
- (b)非联邦事务表中的道路、桥梁和渡口,在这些道路上的车辆重量和速度的调节;以及
- (c)遵循联邦事务表,水(包括供水、河流和运河);控制淤泥;河岸权利。
- 七、州政府机关,遵循联邦事务表,但包括:
- (a)王室专款和州退休金;
- (b)独有的州服务;
- (c)由州统一基金担保的借款;
- (d)用于州用途的贷款;
- (e)州的公共债务;以及
- (f)包含在州事务表中或州法律所处理任何事项相关的费用。
- 八、州假期。
- 九、包含在州事务表中或州法律所处理任何事项相关罪行的定立,州法律及其下所采取行动的证明,以及为州法律用途提供任何事项的证明。
- 十、包含在州事务表中或州法律所处理任何事项的调查,包括调查委员会和收集相关统计资料。
- 十一、包含在州事务表中或州法律所处理任何事项的赔偿。
- 十二、海龟和河流渔业。
列表二A:沙巴及砂拉越州事务表补充
[编辑]- 十三、土著法律和习俗,包括与婚姻、离婚、监护、赡养、收养、合法性、家庭法律、馈赠与或继承、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有关的个人法;根据土著法律或习俗注册收养;确定土著法律或习俗事项;土著法庭的组成、体制和程序(包括在此类法庭中出庭的权利)以及这些法庭的管辖权和权力,该管辖权仅限于本段落中包含的事项,不包括有关罪行的管辖权,除非联邦法律授予该权。
- 十四、根据州法律设立的机关和其他机构的法人化,如果直接由州法律设立,则对如此设立法人团体的监管和清算。
- 十五、港口和码头,除了根据或依据联邦法律被宣布为联邦的港口和码头;对完全位于州内河流中的港口、码头或水路交通的管制,但不包括联邦港口或码头内的交通;海滩。
- 十六、地籍土地测量
- 十七、图书馆、博物馆、古代和历史遗迹和记录,以及古遗址和遗迹,除了根据或按照联邦法律被宣布为联邦的。
- 十八、在沙巴,沙巴铁道。
- 十九、(已废除)。
列表二B:(新加坡州事务表补充——已废除)
[编辑](已废除)
列表三:共同事务表
[编辑]- 一、社会福利;社会服务,遵循列表一和列表二;妇女、儿童和青年的保护。
- 二、奖学金。
- 三、野生动物和野生鸟类的保护;国家公园。
- 四、家畜饲养;预防虐待动物;兽医服务;动物隔离。
- 五、城乡规划,但不包括联邦首都。
- 六、流浪汉和流动小贩。
- 七、公共卫生、环境卫生(联邦首都除外)和疾病预防。
- 八、排水和灌溉。
- 九、矿区和遭受土壤侵蚀的土地的恢复。
- 九A、建筑物建造和维护的消防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
列表三A:沙巴及砂拉越共同事务表补充
[编辑]- 十、与婚姻、离婚、监护、抚养、收养、合法性、家庭法、馈赠或继承、遗嘱或非遗嘱有关的个人法。
- 十一、食品和其他商品的掺假。
- 十二、十五吨以下的船只,包括这些船只的客货运输;海上和河口渔业。
- 十三、水力和水力发电所产生的电力的生产、分配和供应。
- 十四、农林业研究、农业害虫控制和防御、植物疾病预防。
- 十五、州内的慈善团体和慈善信托及机构(即完全在州内运营或在州内创建和运营的机构)及其受托人,包括其法人化和管制以及在州内法人化慈善团体和慈善机构的清盘。
- 十六、剧院、电影院、电影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 十七、在间接选举期间举行的州议会选举。
- 十八、1970年之前在沙巴(但不在砂拉越)的医疗和卫生,包括联邦事务表第十四项(a)至(d)中规定的事项。
列表三B:(新加坡共同事务表补充——已废除)
[编辑](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列表一
- 第二十六项
- 原文字句“除了有关沙巴及砂拉越,且遵循”改为“遵循”。——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2(a)段,1981年5月15日生效。
- 列表二A
- 标题
- 原文字句“婆罗洲州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十九项
- 原文“防火和灭火,包括消防服务和消防队。”
- 全项删除。——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7(b)段,1981年5月15日生效。
- 列表三
- 第九A项
- 原文句首“除了有关沙巴及砂拉越,”字句删去。——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7(c)段,1981年5月15日生效。
- 列表三A
- 标题
- 原文字句“婆罗洲州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 “婆罗洲州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的效力追溯至197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