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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義/04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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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三十一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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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下兌上。咸:亨,利貞,取女吉。

[疏]「咸亨」至「取女吉」。○正義曰:先儒以《易》之舊題,分自此以上三十卦為《上經》,已下三十四卦為《下經》,《序卦》至此又別起端首。先儒皆以《上經》明天道,《下經》明人事,然韓康伯注《序卦》破此義云:「夫《易》,六畫成卦,三才必備,錯綜天人,以效變化,豈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案:《上經》之內,明飲食必有訟,訟必有眾起,是兼於人事,不專天道。既不專天道,則《下經》不專人事,理則然矣。但孔子《序卦》不以咸系離。《系辭》云「二篇之策」,則是六十四卦舊分上下,乾、坤象天地,咸、恒明夫婦。乾坤乃造化之本,夫婦實人倫之原,因而擬之,何為不可?天地各卦,夫婦共卦者,周氏云:「尊天地之道,略於人事,猶如三才,天地為二,人止為一也。」此必不然。竊謂乾、坤明天地初辟,至屯乃剛柔始交。故以純陽象天,純陰象地,則咸以明人事。人物既生,共相感應。若二氣不交,則不成於相感,自然天地各一,夫婦共卦。此不言可悉,豈宜妄為異端!「咸亨利貞取女吉」者,「咸」感也。此卦明人倫之始,夫婦之義,必須男女共相感應,方成夫婦。既相感應,乃得亨通。若以邪道相通,則凶害斯及,故利在貞正。既感通以正,即是婚媾之善,故云「咸亨利貞取女吉」也。

《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是以亨也。

[疏]正義曰:「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者,此因上下二體,釋「咸亨」之義也。艮剛而兌柔,若剛自在上,柔自在下,則不相交感,無由得通。今兌柔在上而艮剛在下,是二氣感應以相授與,所以為「咸亨」也。

止而說,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此因二卦之義釋「利貞」也。艮止而兌,說也。能自靜止則不隨動欲,以上行說,則不為邪諂。不失其正,所以「利貞」也。

男下女,「取女吉」也。

[疏]正義曰:此因二卦之象釋「取女吉」之義。艮為少男而居於下,兌為少女而處於上,是男下於女也。婚姻之義,男先求女,親迎之禮,禦輪三周,皆男先下於女,然後女應於男,所以取女得吉者也。

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萬物化生,二氣相與,乃「化生」也。

[疏]「是以」至「化生」。○正義曰:「是以亨利貞取女吉」者,次第釋訖,總舉《繇》辭以結之。「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者,以下廣明感之義也。天地二氣,若不感應相與,則萬物無由得應化而生。

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天地萬物之情,見於所感也。凡感之為道,不能感非類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類之義也。同類而不相感應,以其各亢所處也,故女雖應男之物,必下之而後取女乃吉也。

[疏]「聖人」至「可見矣」。○正義曰:「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聖人設教,感動人心,使變惡從善,然後天下和平。「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者,結歎咸道之廣,大則包天地,小則該萬物。感物而動,謂之情也。天地萬物皆以氣類共相感應,故「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山上有澤,咸。君子以虛受人。以虛受人,物乃感應。

[疏]「《象》曰」至「虛受人」。○正義曰:「山上有澤,咸」,澤性下流,能潤於下;山體上承,能受其潤。以山感澤,所以為「咸」。「君子以虛受人」者,君子法此咸卦,下山上澤,故能空虛其懷,不自有實,受納於物,無所棄遺,以此感人,莫不皆應。

初六:咸其拇。處咸之初,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如其本實,未至傷靜。

[疏]「初六咸其拇」。○正義曰:「咸其拇」者,拇是足大指也,體之最末。初應在四,俱處卦始,為感淺末,取譬一身,在於足指而已,故曰「咸其拇」也。○注「處咸」至「傷靜」。○正義曰:六二《咸》道轉進,所感在腓。腓體動躁,則成往而行。今初六所感淺末,則譬如拇指,指雖小動,未移其足,以喻人心初感,始有其志。志雖小動,未甚躁求。凡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以其本實未傷於靜,故無吉凶悔吝之辭。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四屬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外謂四也。與四相應,所感在外,處於感初,有志而已,故云「志在外也」。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咸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者也。感物以躁,凶之道也。由躁故凶,居則吉矣。處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疏]「六二」至「居吉」。○正義曰:腓,足之腓腸也。六二應在九五,咸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躁以相感,凶之道也。由躁故凶,靜居則吉,故曰「咸其腓凶居吉」。以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注「腓體動躁」。○正義曰:王廙云:動於腓腸,斯則行矣。故言「腓體動躁」也。

《象》曰:雖凶居吉,順不害也。陰而為居,順之道也。不躁而居,順不害也。

[疏]正義曰:「雖」者,與奪之辭。若既凶矣,何由得居而獲吉?良由陰性本靜。今能不躁而居,順其本性,則不有災害,免凶而獲吉也。

九三:咸其股,執其隨,往吝。股之為物,隨足者也。進不能制動,退不能靜處,所感在股,「志在隨人」者也。「志在隨人」,所執亦以賤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

《象》曰:「咸其股」,亦不處也。志在隨人,所執下也。

[疏]正義曰:「咸其股亦不處也」者,非但進不能制動,退亦不能靜處也。「所執下」者,既「志在隨人」,是其志意所執下賤也。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處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則至於害,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始在於感,未盡感極,不能至於無思以得其黨,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其思」也。

[疏]正義曰:「貞吉悔亡」者,九四居「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則害之將及矣。「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故曰「貞吉悔亡」也。「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者,「始在於感,未盡感極」,惟欲思運動以求相應,未能忘懷息照,任夫自然,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爾之所思也。

《象》曰:「貞吉,悔亡」,未感害也。未感於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疏]正義曰:「未感害」者,心神始感,未至於害,故不可不正,正而故得「悔亡」也。

「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疏]正義曰:「未光大」者,非感之極,不能無思無欲,故未光大也。

九五:咸其脢,無悔。「脢」者,心之上,口之下,進不能大感,退亦不為無志,其志淺末,故「無悔」而已。

[疏]「九五」至「無悔」。○正義曰:「咸其脢無悔」者,「脢」者心之上,口之下也。四已居體之中,為心神所感,五進在於四上,故所感在脢,脢已過心,故「進不能大感」,由在心上,「退亦不能無志」,志在淺末,故「無悔」而已,故曰:「咸其脢無悔」也。○注「脢者心之上口之下」。○正義曰:「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者,子夏《易傳》曰:「在脊曰脢。」馬融云:「脢,背也。」鄭玄云:「脢,脊肉也」。王肅云:「脢在背而夾脊。」《說文》云:「脢,背肉也。」雖諸說不同,大體皆在心上。輔嗣以四為心神,上為輔頰,五在上四之間,故直云「心之上口之下」也。明其淺於心神,厚於言語。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疏]正義曰:「志末也」者,末猶淺也,感以心為深,過心則謂之淺末矣。

上六:咸其輔、頰、舌。咸道轉末,故在口舌言語而已。

[疏]正義曰:「咸其輔頰舌」者,馬融云:「輔,上頷也。」「輔、頰、舌」者,言語之具。咸道轉末,在於口舌言語而已,故云「咸其輔頰舌」也。

《象》曰:「咸其輔、頰、舌」,滕口說也。「輔、頰、舌」者,所以為語之具也。「咸其輔頰舌」,則「滕口說」也。「憧憧往來」,猶未光大,況在滕口,薄可知也。

[疏]正義曰:「滕口說也」者,舊說字作「滕」,徒登反。滕,競與也。所競者口,無復心實,故云「滕口說」也。鄭玄又作「媵」。媵,送也。《咸》道極薄,徒送口舌言語相感而已,不復有志於其閒。王《注》義得兩通,未知誰同其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