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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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国函〔20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月1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昭通市的行政区域为昭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昭通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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