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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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昭通地区 设立地级昭通市的通知 云政发〔2001〕9号 2001年2月1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
昭通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国函〔2001〕6号文件,国务院同意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昭通市的行政区域为昭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四、昭通市的各类机构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请认真做好辙地设市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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