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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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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昭通地区
设立地级昭通市的通知

云政发〔2001〕9号
2001年2月1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昭通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国函〔2001〕6号文件,国务院同意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昭通市的行政区域为昭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四、昭通市的各类机构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请认真做好辙地设市的有关工作。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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