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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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国函〔1994〕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9月2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2〕74号)、《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鄂政发〔1992〕117号)和《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郧阳地区的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划归十堰市管辖。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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