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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鄖陽地區、十堰市合併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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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北省鄖陽地區、十堰市合併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批覆
國函〔1994〕9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4年9月2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23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23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我省部分行政區劃調整變更的請示》(鄂政發〔1992〕74號)、《關於鄖陽、十堰地市合併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鄂政發〔1992〕117號)和《關於鄖陽、十堰地市合併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再次請示》(鄂政發〔1994〕7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撤銷鄖陽地區,與十堰市實行地、市合併。將原鄖陽地區的鄖縣、鄖西縣、竹山縣、竹谿縣、房縣劃歸十堰市管轄。原鄖陽地區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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