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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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思想自由
作者:李大釗 1916年
1916年12月10日

  西諺有雲:“不自由毋寧死”。夫人莫不惡死而貪生,今為自由故,不惜犧牲其生命以為代價而購求之,是必自由之價值與生命有同一之貴重,甚或遠在生命以上。人之於世,不自由而生存可也,生存而不自由不能忍也。試觀人類生活史上之一切努力,罔不為求得自由而始然者。他且莫論,即以吾國歷次革命而言,先民之努力乃至斷頭流血而亦有所不辭者,亦曰為求自由而已矣。今茲議壇諸賢瘏口嘵音,窮思殫慮,努力以制定庄嚴神聖之憲典者,亦曰為求自由之確實保障而已矣。蓋自由為人類生存必需之要求,無自由則無生存之價值。憲法上之自由,為立憲國民生存必需之要求﹔無憲法上之自由,則無立憲國民生存之價值。吾人苟欲為幸福之立憲國民,當先求善良之憲法﹔苟欲求善良之憲法,當先求憲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自有英之“大憲章法”之人權宣言為近世人類自由之保証書,各國憲法莫不宗為泰斗,如身體自由、財產自由、家宅自由、書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信仰自由諸犖犖大端,皆以明文規定於其中。吾之“天壇草案”,亦頗能模其成規,獨於教授自由一項屏而不載,且於第十九條附加“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一語。是語也,不啻將教授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隱然為一部分之取消,是必有大奸慝懷挾專制之野心者,秘持其權衡,而議壇諸公,未能燭照其奸,誠為最可痛惜之事。蓋彼袁氏之虐,不過僇吾人之身體,掠吾人之財產,剝奪吾人家宅、通信、集會結社之自由,其禍僅及於身體,僅及於個人,僅止於一時,茲乃並民族之生命、民族之思想而亦殺之,流毒所屆,將普遍於社會,流傳於百世。嗚呼,酷矣!

  吾國自秦以降,其為吾人自由之敵者,惟皇帝與聖人而已。清之季世,議定憲法,耳食之士,乃欲強憲法與皇帝發生關系,且欲襲日本特別國情之天皇萬世一系而用之。卒之,憲法未立,而清室以之傾矣。共和肇造,袁氏擅權,滅國會,除政黨,毀約法,誅黨人,毒焰薰天,不可向邇。國之君子,乃復趨承其意,慫恿袁氏,以其炙手可熱之權威,強憲法與皇帝發生關系。卒之,帝制未成,而袁氏以之斃矣。由是觀之,皇帝與憲法,蓋不能兩立者也。有皇帝之時代,斷不容憲法發生﹔有憲法之時代,斷不容皇帝存在。而執皇帝之旗幟以謀侵入憲法領域者,乃以完全失敗。彼輩猶不自悟,以為皇帝無靈,更乞援於聖人,務求於自由憲法之中,獲一偶像之位置而后已。抑知憲法者為國民之自由而設,非為皇帝、聖人之權威而設也 ﹔為生人之幸福而設,非為偶像之位置而設也。而在吾華,歷史最古,歷史上遺留之種種權威重壓累積於國民之思想者,其力絕厚。故外人謂中國、印度、希臘、羅馬諸邦之域中,非偶像之碑銘,即死人之墳墓。於此而欲暢舒國民之自由,不當僅持現存之量以求憲法之保障,並當舉其可能性之全量以求憲法保障其淵源也。其淵源維何?即思想自由是已。苟有匿身於偶像之下,以聖人之虛聲劫持吾人之思想自由者,吾人當知其禍視以皇帝之權威侵害吾人身體為尤烈,吾人對之與以其反抗之決心與實力,亦當視征伐皇帝之役為尤勇也。

  聖人之權威於中國最大者,厥為孔子。以孔子為吾國過去之一偉人而敬之,吾人亦不讓尊崇孔教之諸公。即孔子之說,今日有其真價,吾人亦絕不敢蔑視。惟取孔子之說以助益其自我之修養,俾孔子為我之孔子可也。奉其自我以貢獻於孔子偶像之前,使其自我為孔子之我不可也。使孔子為青年之孔子可也,使青年盡為孔子之青年不可也。吾在日本,嘗見某評論家昌宗教無用之論,其言絕趣。彼謂孔子、釋迦、基督、穆罕默德,其於吾人,不過一種食品。孔子與牛肉,釋迦與雞肉,基督與蝦,乃至穆罕默德與蟹,其為吾人之資養品等也。吾人食牛肉、雞肉,在使之變為我之肉也。食蝦蟹等物,在使之變為我之物也。吾人食孔子、釋迦、基督、穆罕默德,亦欲使其精神性靈,代為我之精神性靈而已。但人類為雜食動物,吾人為求肉之發育,不能不兼食牛雞蝦蟹,正猶為求靈之發育,不能不兼收孔、釋、耶、回之說雲雲。斯言雖近謔,亦頗含有至理。以今世國民靈的消化力(即思想力)之強,絕非孔、釋、耶、回中之一家所能滿充其欲望者。今乃欲以保障自由之憲法,為孔子護持其權威,無論國民思想力要求之強烈,斷非憲法之力所能遏止。即令果如其意,而以觀其效績,亦惟使其國民自我之權威,日益削弱國民思想力之活潑,日益減少,率至為世界進化之潮流所遺棄,歸於自然之淘汰而已矣。即其忠於孔子之心,吾人多少亦表感佩之意,然此終非所以忠於孔子之道也。歐洲中世耶教之黑暗,苟非路德一輩先覺之士,熱狂絕叫,以樹反抗之幟者,則耶教之亡也久矣。諸公不此之務,而惟日挈其偶像以錮青年之神智,閼國民之思潮,孔子固有之精華,將無由以發揮光大之,而清新活潑之新思潮,亦末由浚啟其淵源。以此尊孔,尼山之靈,不其餒乎?若必謂“天賦我以膝,不拜跪何用?”即天賦我以思能,不崇信孔子何用?則是國家將亡,必有妖孽,斯真墳墓中之奇音怪響,何有一辯之值。若社會而猶附和其說,則莽莽神州無復生人之足與語者矣,不其痛歟!

  吾今持論,稍嫌過激。蓋嘗秘窺吾國思想界之銷沉,非大聲疾呼以揚布自我解放之說,不足以挽積重難返之勢。而在歐洲,自我之解放,乃在脫耶教之桎梏﹔其在吾國,自我之解放,乃在破孔子之束制,故言之不覺其沉痛也。故吾人對於今茲制定之憲法,其他皆有商榷之余地,獨於思想自由之保障,則為絕對的主張。而思想自由之主要條目,則有三種: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是也。請分論之:

  世界出版最不自由之國,首推中國及俄羅斯、西班牙、土爾其。中國文字之劫,烈於秦火。近古以還,李卓吾、金聖嘆之徒,亦皆以文字罹殺身之禍。前清乾、嘉文字之獄,冤抑罔申,慘無人理,秦火而后,亦浩劫也。蓋嘗考之,出版自由之要求,即在歐洲,亦非甚早。而歐洲古代對於出版之禁制,亦嘗層見迭出。蘇格拉的曾以否認國家之神而為梅利達士、亞尼達士及雷昆等所控訴矣,科巴爾尼加士與加裡雷阿之書,為當時官吏所焚矣。即至法國革命之際,所有文書,尚歸國家管理,書籍出版,亦為國家所指定圖書館之特權,且復嚴加檢閱,科著者以苛刑。故法國有名之著作,多在外國出版,如孟德斯鳩之《法意》,則出版於杰聶窪,福祿特爾、盧騷之名著,亦多在倫敦、杰聶窪、亞母士達母刊行。千七百七十五年,《天理哲論》一書,依巴黎巴力門法院之命令破毀之,著者且受對於天神人類犯叛逆罪之宣告矣。千七百八十一年,雷那爾因所著《印度史》一書,而受瀆神罪之宣告焉。此外之例,正復不遑枚舉。迨至革命之風雲卒起,巴黎市中,攻擊時政之小冊,傳布街巷,飛如蝴蝶,非復禁令之所能遏制矣,卒於《人權宣言》中確認出版自由,而美國渥金尼亞州、邊西爾渥尼亞州之權利典章亦明認之。厥后各國憲法,莫不資為模范。惟德意志諸邦對於出版之禁令,較英、法、美、比諸國為遲,蓋不過近五十年來事也。各國關於出版,初行檢閱之制,然檢閱由於官吏一人之偏見,每多失當,最足為文化之蠹。各國憲法,遂一面以自由出版為原則,一面復以嚴禁檢閱制度揭於其中,以補此缺點,如比國憲法第十八條、普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奧國憲法第一部第十三條、美國修正憲法第一條是也。吾國“天壇草案”第十條有“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之條文。但此所謂法律,是否包有檢閱制度,語意頗涉泛漠。吾以為關於出版,絕不可施行檢閱制度,除犯誹毀罪及泄漏秘密罪律有明條外,概不受法律之限制,仿各國以嚴禁檢閱制度揭於憲法明文中為宜也。蓋是非以辯析而愈明。果其是也,固當使人得是以明非﹔即其非也,亦當使人得非以察是。此與文化進步最有關系者也。

  次於信仰自由,亦決不許稍加限制。蓋信仰一種宗教,乃在求一安心立命之所,出於人類精神上之自然的要求,非可以人為之力施以干涉也。古來以政治之權力,強迫人民專信一宗,或對於異派加以壓制者,其政策罔有不失敗者。故至今日,世皆認信仰為個人之自由,而不復作干涉之迷夢矣。政教相混,原為人類進化必經之一階級,世界各國莫不循此軌轍,而今尚有存此遺習者也。彼法、西、英諸國,關於教會與教育分離問題,紛議尚熾,其明証焉。蓋政教相混,每釀絕大之紛爭,歐洲一部歷史,皆其紛爭之紀錄也。東洋自古無宗教之紛爭,此最不足幸者。而吾中國,儒、釋、道、回、耶,雜然並傳,含容甚廣,是信仰自由之原理,已為吾先民所默契。今乃欲反其道,而憑空建立國教,斯誠背乎國情而為致爭之由也。現時歐洲之維持國教制度者,雖不止於俄、英、希臘二三國,然皆有漸趨政教分離之傾向,乃為昭著之事實。觀英國於數年前以下院百有余名之多數,可決廢止英蘭教會一名監督教會Episcopal Church之國教,可以知矣。議事之日,其教育卿巴雷氏曰:“予個人甚望教會脫離國家之桎梏,復歸於精神的權威之地位。然政府以目前有數多緊急問題之故,無任本案執行之意也。”邦拿曼內閣雖無以政教問題與上院抗爭之意,而以輿論大勢之所趨,雖上院亦弗能終抗。蓋英蘭教會屬於耶蘇新教之一派,三百年前,承亨利八世之意,與羅馬法王分離,以國王為教會之首長,費用之一部,由國帑給之,僧正之任用,以王權行之,全出於政教一致之形式,以至於今日。而英蘭教會之獨立,止於以國王代法王而已。不惟未能舉宗教改新之實,弊且益甚焉。於是非國教團體相繼發生,彼Congrega-tionalist Methodist之起,特為此耳。政府極力鎮壓非國教團體,制限其徒侶之俗權﹔雖能制止於一時,而以現在國民之一半,屬於非國教,而使為他之一半均擔國費,不平之聲,遂而日高,遲早不可知,教會必將有特立於政權以外之一日也。吾之舉此,此証國教制度,決不能存於今日進步之社會。舊行之制且將趨於政教分離之一途,而乃背自己之國情以行所謂國教者,斯真冥頑之尤者也。抑信仰自由雲者,並任何宗教亦不皈依之自由亦括有之,稍涉迫脅,亦即非所以保障思想自由之道也。

  復次教授自由亦當規定於憲法,而“天壇草案”付之闕如,反加以矛盾之條文(如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是),此與思想自由亦有莫大之關系也。蓋今日吾國專制之政體雖經推翻,而專制之思想尚復彌漫於社會,苟憲法無明文為之保障,則其他之學說思想,恐不能各如其量以傳播於教壇學圃也。抑此非吾人之創議,千八百十五年七月四日摩尼茲爾新志之以巴黎降於同盟軍揭告有眾也。翌日法國議會即行開會,直取加拉提出之“權利宣言”,為爽快之討論。此宣言之第九條,即為“凡科學技藝及旨趣感想之要領,均得於大學教授之。”厥后各國憲法,亦有仿行之者。以吾國學藝思想之貧乏,非於憲法加入此項不可。其條文當為“各種之科學技藝,各家之性理思想,均得於國立、私立學塾教授之。”俾諸子百家之說,醫藥卜筮之術,均有教授之自由,以助進國家之文化,所關蓋甚巨也,惟議壇圖之。

  1916年12月10日

  《憲法公言》第7期

  署名:李大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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