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思想自由
宪法与思想自由 作者:李大钊 1916年 |
1916年12月10日 |
西谚有云:“不自由毋宁死”。夫人莫不恶死而贪生,今为自由故,不惜牺牲其生命以为代价而购求之,是必自由之价值与生命有同一之贵重,甚或远在生命以上。人之于世,不自由而生存可也,生存而不自由不能忍也。试观人类生活史上之一切努力,罔不为求得自由而始然者。他且莫论,即以吾国历次革命而言,先民之努力乃至断头流血而亦有所不辞者,亦曰为求自由而已矣。今兹议坛诸贤瘏口哓音,穷思殚虑,努力以制定庄严神圣之宪典者,亦曰为求自由之确实保障而已矣。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要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自有英之“大宪章法”之人权宣言为近世人类自由之保证书,各国宪法莫不宗为泰斗,如身体自由、财产自由、家宅自由、书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诸荦荦大端,皆以明文规定于其中。吾之“天坛草案”,亦颇能模其成规,独于教授自由一项屏而不载,且于第十九条附加“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一语。是语也,不啻将教授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隐然为一部分之取消,是必有大奸慝怀挟专制之野心者,秘持其权衡,而议坛诸公,未能烛照其奸,诚为最可痛惜之事。盖彼袁氏之虐,不过僇吾人之身体,掠吾人之财产,剥夺吾人家宅、通信、集会结社之自由,其祸仅及于身体,仅及于个人,仅止于一时,兹乃并民族之生命、民族之思想而亦杀之,流毒所届,将普遍于社会,流传于百世。呜呼,酷矣!
吾国自秦以降,其为吾人自由之敌者,惟皇帝与圣人而已。清之季世,议定宪法,耳食之士,乃欲强宪法与皇帝发生关系,且欲袭日本特别国情之天皇万世一系而用之。卒之,宪法未立,而清室以之倾矣。共和肇造,袁氏擅权,灭国会,除政党,毁约法,诛党人,毒焰薰天,不可向迩。国之君子,乃复趋承其意,怂恿袁氏,以其炙手可热之权威,强宪法与皇帝发生关系。卒之,帝制未成,而袁氏以之毙矣。由是观之,皇帝与宪法,盖不能两立者也。有皇帝之时代,断不容宪法发生﹔有宪法之时代,断不容皇帝存在。而执皇帝之旗帜以谋侵入宪法领域者,乃以完全失败。彼辈犹不自悟,以为皇帝无灵,更乞援于圣人,务求于自由宪法之中,获一偶像之位置而后已。抑知宪法者为国民之自由而设,非为皇帝、圣人之权威而设也 ﹔为生人之幸福而设,非为偶像之位置而设也。而在吾华,历史最古,历史上遗留之种种权威重压累积于国民之思想者,其力绝厚。故外人谓中国、印度、希腊、罗马诸邦之域中,非偶像之碑铭,即死人之坟墓。于此而欲畅舒国民之自由,不当仅持现存之量以求宪法之保障,并当举其可能性之全量以求宪法保障其渊源也。其渊源维何?即思想自由是已。苟有匿身于偶像之下,以圣人之虚声劫持吾人之思想自由者,吾人当知其祸视以皇帝之权威侵害吾人身体为尤烈,吾人对之与以其反抗之决心与实力,亦当视征伐皇帝之役为尤勇也。
圣人之权威于中国最大者,厥为孔子。以孔子为吾国过去之一伟人而敬之,吾人亦不让尊崇孔教之诸公。即孔子之说,今日有其真价,吾人亦绝不敢蔑视。惟取孔子之说以助益其自我之修养,俾孔子为我之孔子可也。奉其自我以贡献于孔子偶像之前,使其自我为孔子之我不可也。使孔子为青年之孔子可也,使青年尽为孔子之青年不可也。吾在日本,尝见某评论家昌宗教无用之论,其言绝趣。彼谓孔子、释迦、基督、穆罕默德,其于吾人,不过一种食品。孔子与牛肉,释迦与鸡肉,基督与虾,乃至穆罕默德与蟹,其为吾人之资养品等也。吾人食牛肉、鸡肉,在使之变为我之肉也。食虾蟹等物,在使之变为我之物也。吾人食孔子、释迦、基督、穆罕默德,亦欲使其精神性灵,代为我之精神性灵而已。但人类为杂食动物,吾人为求肉之发育,不能不兼食牛鸡虾蟹,正犹为求灵之发育,不能不兼收孔、释、耶、回之说云云。斯言虽近谑,亦颇含有至理。以今世国民灵的消化力(即思想力)之强,绝非孔、释、耶、回中之一家所能满充其欲望者。今乃欲以保障自由之宪法,为孔子护持其权威,无论国民思想力要求之强烈,断非宪法之力所能遏止。即令果如其意,而以观其效绩,亦惟使其国民自我之权威,日益削弱国民思想力之活泼,日益减少,率至为世界进化之潮流所遗弃,归于自然之淘汰而已矣。即其忠于孔子之心,吾人多少亦表感佩之意,然此终非所以忠于孔子之道也。欧洲中世耶教之黑暗,苟非路德一辈先觉之士,热狂绝叫,以树反抗之帜者,则耶教之亡也久矣。诸公不此之务,而惟日挈其偶像以锢青年之神智,阏国民之思潮,孔子固有之精华,将无由以发挥光大之,而清新活泼之新思潮,亦末由浚启其渊源。以此尊孔,尼山之灵,不其馁乎?若必谓“天赋我以膝,不拜跪何用?”即天赋我以思能,不崇信孔子何用?则是国家将亡,必有妖孽,斯真坟墓中之奇音怪响,何有一辩之值。若社会而犹附和其说,则莽莽神州无复生人之足与语者矣,不其痛欤!
吾今持论,稍嫌过激。盖尝秘窥吾国思想界之销沉,非大声疾呼以扬布自我解放之说,不足以挽积重难返之势。而在欧洲,自我之解放,乃在脱耶教之桎梏﹔其在吾国,自我之解放,乃在破孔子之束制,故言之不觉其沉痛也。故吾人对于今兹制定之宪法,其他皆有商榷之余地,独于思想自由之保障,则为绝对的主张。而思想自由之主要条目,则有三种: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是也。请分论之:
世界出版最不自由之国,首推中国及俄罗斯、西班牙、土尔其。中国文字之劫,烈于秦火。近古以还,李卓吾、金圣叹之徒,亦皆以文字罹杀身之祸。前清干、嘉文字之狱,冤抑罔申,惨无人理,秦火而后,亦浩劫也。盖尝考之,出版自由之要求,即在欧洲,亦非甚早。而欧洲古代对于出版之禁制,亦尝层见迭出。苏格拉的曾以否认国家之神而为梅利达士、亚尼达士及雷昆等所控诉矣,科巴尔尼加士与加里雷阿之书,为当时官吏所焚矣。即至法国革命之际,所有文书,尚归国家管理,书籍出版,亦为国家所指定图书馆之特权,且复严加检阅,科著者以苛刑。故法国有名之著作,多在外国出版,如孟德斯鸠之《法意》,则出版于杰聂洼,福禄特尔、卢骚之名著,亦多在伦敦、杰聂洼、亚母士达母刊行。千七百七十五年,《天理哲论》一书,依巴黎巴力门法院之命令破毁之,著者且受对于天神人类犯叛逆罪之宣告矣。千七百八十一年,雷那尔因所著《印度史》一书,而受渎神罪之宣告焉。此外之例,正复不遑枚举。迨至革命之风云卒起,巴黎市中,攻击时政之小册,传布街巷,飞如蝴蝶,非复禁令之所能遏制矣,卒于《人权宣言》中确认出版自由,而美国渥金尼亚州、边西尔渥尼亚州之权利典章亦明认之。厥后各国宪法,莫不资为模范。惟德意志诸邦对于出版之禁令,较英、法、美、比诸国为迟,盖不过近五十年来事也。各国关于出版,初行检阅之制,然检阅由于官吏一人之偏见,每多失当,最足为文化之蠹。各国宪法,遂一面以自由出版为原则,一面复以严禁检阅制度揭于其中,以补此缺点,如比国宪法第十八条、普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奥国宪法第一部第十三条、美国修正宪法第一条是也。吾国“天坛草案”第十条有“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之条文。但此所谓法律,是否包有检阅制度,语意颇涉泛漠。吾以为关于出版,绝不可施行检阅制度,除犯诽毁罪及泄漏秘密罪律有明条外,概不受法律之限制,仿各国以严禁检阅制度揭于宪法明文中为宜也。盖是非以辩析而愈明。果其是也,固当使人得是以明非﹔即其非也,亦当使人得非以察是。此与文化进步最有关系者也。
次于信仰自由,亦决不许稍加限制。盖信仰一种宗教,乃在求一安心立命之所,出于人类精神上之自然的要求,非可以人为之力施以干涉也。古来以政治之权力,强迫人民专信一宗,或对于异派加以压制者,其政策罔有不失败者。故至今日,世皆认信仰为个人之自由,而不复作干涉之迷梦矣。政教相混,原为人类进化必经之一阶级,世界各国莫不循此轨辙,而今尚有存此遗习者也。彼法、西、英诸国,关于教会与教育分离问题,纷议尚炽,其明证焉。盖政教相混,每酿绝大之纷争,欧洲一部历史,皆其纷争之纪录也。东洋自古无宗教之纷争,此最不足幸者。而吾中国,儒、释、道、回、耶,杂然并传,含容甚广,是信仰自由之原理,已为吾先民所默契。今乃欲反其道,而凭空建立国教,斯诚背乎国情而为致争之由也。现时欧洲之维持国教制度者,虽不止于俄、英、希腊二三国,然皆有渐趋政教分离之倾向,乃为昭著之事实。观英国于数年前以下院百有余名之多数,可决废止英兰教会一名监督教会Episcopal Church之国教,可以知矣。议事之日,其教育卿巴雷氏曰:“予个人甚望教会脱离国家之桎梏,复归于精神的权威之地位。然政府以目前有数多紧急问题之故,无任本案执行之意也。”邦拿曼内阁虽无以政教问题与上院抗争之意,而以舆论大势之所趋,虽上院亦弗能终抗。盖英兰教会属于耶苏新教之一派,三百年前,承亨利八世之意,与罗马法王分离,以国王为教会之首长,费用之一部,由国帑给之,僧正之任用,以王权行之,全出于政教一致之形式,以至于今日。而英兰教会之独立,止于以国王代法王而已。不惟未能举宗教改新之实,弊且益甚焉。于是非国教团体相继发生,彼Congrega-tionalist Methodist之起,特为此耳。政府极力镇压非国教团体,制限其徒侣之俗权﹔虽能制止于一时,而以现在国民之一半,属于非国教,而使为他之一半均担国费,不平之声,遂而日高,迟早不可知,教会必将有特立于政权以外之一日也。吾之举此,此证国教制度,决不能存于今日进步之社会。旧行之制且将趋于政教分离之一途,而乃背自己之国情以行所谓国教者,斯真冥顽之尤者也。抑信仰自由云者,并任何宗教亦不皈依之自由亦括有之,稍涉迫胁,亦即非所以保障思想自由之道也。
复次教授自由亦当规定于宪法,而“天坛草案”付之阙如,反加以矛盾之条文(如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是),此与思想自由亦有莫大之关系也。盖今日吾国专制之政体虽经推翻,而专制之思想尚复弥漫于社会,苟宪法无明文为之保障,则其他之学说思想,恐不能各如其量以传播于教坛学圃也。抑此非吾人之创议,千八百十五年七月四日摩尼兹尔新志之以巴黎降于同盟军揭告有众也。翌日法国议会即行开会,直取加拉提出之“权利宣言”,为爽快之讨论。此宣言之第九条,即为“凡科学技艺及旨趣感想之要领,均得于大学教授之。”厥后各国宪法,亦有仿行之者。以吾国学艺思想之贫乏,非于宪法加入此项不可。其条文当为“各种之科学技艺,各家之性理思想,均得于国立、私立学塾教授之。”俾诸子百家之说,医药卜筮之术,均有教授之自由,以助进国家之文化,所关盖甚巨也,惟议坛图之。
1916年12月10日
《宪法公言》第7期
署名:李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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