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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別市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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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別市暫行條例(廢止)
中華民國16年(1927年)5月7日
廢止,上海特別市組織法

中華民國 16 年 5 月 7 日 制定37條
中華民國 16 年 7 月 14 日 公布
中華民國 17 年 7 月 因上海特別市組織法實施而失效

國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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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制定上海特別市暫行條例公布之此令
中華民國十六年七月十四日
中華民 國國民 政府印

上海特別市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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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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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市爲中華民國特別行政區域定名爲上海特別市不入省縣行政範圍
第二條 上海特別市設市政府直隸中央政府
第三條 本暫行條例適用上海特別市全部

第二章 市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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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區域以上海寶山兩縣所屬原有之淞滬地區爲特別市行政範圍其區域之分劃由市政府
呈請中央政府核定之
第五條 本市因租界收回而更定範圍時勢需要而擴大區域得由市長呈請中央政府核定之
第六條 已劃入本市之地域不得脫離本市以建立第二獨立市

第三章 市行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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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關於左列各事市政府有議決執行之權
(一)市財政事項
(二)市公安消防及其他防災事項
(三)市土地分配及使用之取締事項
(四)市港務及船政管理事項
(五)市公產之管理及處分事項
(六)市內公私建築事項
(七)市戶口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八)市民生計民食統計及農工商之提倡改良保護事項
(九)市敎育及社會風紀事項
(十)市公益慈善事項
(十一)市交通電氣電話自來水煤汽及其他公用事業之經營及取締事項
(十二)市街道溝渠堤岸橋梁建築及其他關於土木工程事項
(十三)市公共衛生及公共娛樂事項
(十四)中央政府委辦特許處理事項
(十五)其他法令所賦與事項
第八條 市行政事項爲與省行政有關聯或牴觸而不能自行解决時當呈請中央政府裁定之

第四章 市政府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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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市設市長一人由中央政府任命之任期三年
第十條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事務並爲市政會議主席
(二)對外代表市政府
(三)執行中央政府命令
(四)召集市政會議
(五)審定參事會之建議
第十一條 市政府得設秘書處及下列各局分別專管之但遇市務必要時市長得呈請政府設立特別機
關辦理之
(一)財政局
(二)工務局
(三)公安局
(四)衛生局
(五)公用局
(六)敎育局
(七)土地局
(八)港務局
(九)農工商局
(十)公益局
第十二條 市政府得聘專任參議四人贊助市長掌理左列事項
(一)擬訂及審查關於市行政之法令事項
(二)計劃及審核市長交辦事項
(三)研究全市興革及交涉問題
(四)承市長命出席市政會議陳述理由
第十三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每局設局長一人由市長呈請中央政府任命之
第十四條 秘書長承市長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辦理文牘及機要事項
(二)管理印信及檔案事項
(三)編製統計及報告事項
(四)管理會計庶務及收發事項
(五)管理公布及宣達事項
(六)其他不屬於各局專管事項
第十五條 各局長之職權如左
(一)掌理本局内一切事務
(二)承市長命令執行市政會議議決事項
(三)建議本市興革事項於市政會議
第十六條 市政爲統籌市政事務得召集秘書長及各局局長組織市政會議
第十七條 市政會議之議案範圍
(一)關於第七條各項行政事宜
(二)關於市行政各機關編制事宜
(三)關於市行政之經費及預算决算事項
(四)關於市行政之興革事項
第十八條 市政會議辦事細則由該會另定之
第十九條 財政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徵收市捐稅
(二)管理市公產
(三)經理市公債
(四)收支市公款
(五)編造預决算
(六)其他關於市財政事項
第二十條 工務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規造新街道
(二)建設及修理道路橋梁溝渠
(三)取締房屋建築
(四)經理公園幷各種公共建築
(五)其他關於土木工程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安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市警察行政
(二)編練市消防隊
(三)調查戶口
(四)取締不規則營業並維持市民風紀
(五)維護市内交通
(五)維護市內交通
(六)其他關於公安事項
第二十二條 衛生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清除街道溝渠
(二)管理公立市塲屠場浴塲及取締茶樓菜館戲院浴所廁所理髮所妓院牛乳塲等
(三)管理市民生死婚嫁註册及編造統計
(四)取締醫生及藥房營業並監督私立醫院
(五)增加市民衛生智識搜集衛生統計
(六)管理市立檢疫所及各種傳染症病院瘋狂院
(七)取締市民一切飲料食料
(八)其他關於公共衛生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用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經營監督電力電話電車自來水煤氣及其他公用事項
(二)關於現在商辦公用事業之收回及管理
(三)取締汽車馬車貨車人力車脚踏車等
(四)關於其他屬於公用性質之各種事業
第二十四條 敎育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管理市立各學校
(二)監督市內開設之私立學校
(三)取締各種戲院及公共娛樂塲
(四)審查各種電影畫片及劇本
(五)保護市內美術歷史有自然之紀念及名勝風景
(六)推廣社會敎育
(七)其他關於敎育事項
第二十五條 土地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測量全市土地
(二)評估民產價格
(三)估定徵收土地因公共開發而增加之地價
(四)土地登記及民產轉移
(五)灘地升科
(六)土地分配及使用取締事項
(七)其他關於土地事項
第二十六條 港務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測量全市河道及海岸
(二)開闢疏濬河道及修理海岸
(三)管理船政倉棧碼頭事項
(四)其他關於港務事項
第二十七條 農工商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管理公司商號及農工商等團體之註册等事項
(二)計劃改良及取締農工商業之辦法
(三)市內物價勞動狀况及市民生計職業之調查及統計
(四)勞工之獎勸保護辦法
(五)勞資兩方調解辦法
(六)其他關於農工商等業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益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救濟及預防市民貧困災害事項
(二)監督私立慈善機關事項
(三)改良市民生計事項
(四)管理民食事項
(五)其他關於公益事項
第二十九條 各局組織及辦事細則由市政會議另定之
第三十條 市政府秘書處組織及辦事細則由市長另定之

第五章 參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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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市設參事九人至十三人由市長於具有下列資格者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一)具有專門學識者
(二)具有實際經驗者
(三)具有社會信用者
第三十二條 參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建議本市應行興革事宜
(二)議决市長咨詢案件
(三)審查市行政成績
(四)有建議時得請派員列席市政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市參事會主席由該會互選之
第三十四條 市參事會辦事細則由該會擬訂交市政會議核定之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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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條例在中央政府未公布上海特別市條例以前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本行條例如有未盡事宜由市長提交市政會議議决呈請中央政府修改或以法令補充之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條例由中央政府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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