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
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废止)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5月7日 |
废止,上海特别市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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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令
[编辑]兹制定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十六年七月十四日
中华民 国国民 政府印
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
[编辑]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本市为中华民国特别行政区域定名为上海特别市不入省县行政范围
第二条 上海特别市设市政府直隶中央政府
第三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上海特别市全部
第二章 市区域
[编辑]第四条 本市区域以上海宝山两县所属原有之淞沪地区为特别市行政范围其区域之分划由市政府
呈请中央政府核定之
第五条 本市因租界收回而更定范围时势需要而扩大区域得由市长呈请中央政府核定之
第六条 已划入本市之地域不得脱离本市以建立第二独立市
第三章 市行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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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关于左列各事市政府有议决执行之权
(一)市财政事项
(二)市公安消防及其他防灾事项
(三)市土地分配及使用之取缔事项
(四)市港务及船政管理事项
(五)市公产之管理及处分事项
(六)市内公私建筑事项
(七)市户口之调查及统计事项
(八)市民生计民食统计及农工商之提倡改良保护事项
(九)市教育及社会风纪事项
(十)市公益慈善事项
(十一)市交通电气电话自来水煤汽及其他公用事业之经营及取缔事项
(十二)市街道沟渠堤岸桥梁建筑及其他关于土木工程事项
(十三)市公共卫生及公共娱乐事项
(十四)中央政府委办特许处理事项
(十五)其他法令所赋与事项
第八条 市行政事项为与省行政有关联或抵触而不能自行解决时当呈请中央政府裁定之
第四章 市政府组织及职权
[编辑]第九条 本市设市长一人由中央政府任命之任期三年
第十条 市长之职权如左
(一)综理全市行政事务并为市政会议主席
(二)对外代表市政府
(三)执行中央政府命令
(四)召集市政会议
(五)审定参事会之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得设秘书处及下列各局分别专管之但遇市务必要时市长得呈请政府设立特别机
关办理之
(一)财政局
(二)工务局
(三)公安局
(四)卫生局
(五)公用局
(六)教育局
(七)土地局
(八)港务局
(九)农工商局
(十)公益局
第十二条 市政府得聘专任参议四人赞助市长掌理左列事项
(一)拟订及审查关于市行政之法令事项
(二)计划及审核市长交办事项
(三)研究全市兴革及交涉问题
(四)承市长命出席市政会议陈述理由
第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每局设局长一人由市长呈请中央政府任命之
第十四条 秘书长承市长之命掌理左列事项
(一)办理文牍及机要事项
(二)管理印信及档案事项
(三)编制统计及报告事项
(四)管理会计庶务及收发事项
(五)管理公布及宣达事项
(六)其他不属于各局专管事项
第十五条 各局长之职权如左
(一)掌理本局内一切事务
(二)承市长命令执行市政会议议决事项
(三)建议本市兴革事项于市政会议
第十六条 市政为统筹市政事务得召集秘书长及各局局长组织市政会议
第十七条 市政会议之议案范围
(一)关于第七条各项行政事宜
(二)关于市行政各机关编制事宜
(三)关于市行政之经费及预算决算事项
(四)关于市行政之兴革事项
第十八条 市政会议办事细则由该会另定之
第十九条 财政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征收市捐税
(二)管理市公产
(三)经理市公债
(四)收支市公款
(五)编造预决算
(六)其他关于市财政事项
第二十条 工务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规造新街道
(二)建设及修理道路桥梁沟渠
(三)取缔房屋建筑
(四)经理公园幷各种公共建筑
(五)其他关于土木工程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安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执行市警察行政
(二)编练市消防队
(三)调查户口
(四)取缔不规则营业并维持市民风纪
(五)维护市内交通
(五)维护市内交通
(六)其他关于公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卫生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清除街道沟渠
(二)管理公立市场屠场浴场及取缔茶楼菜馆戏院浴所厕所理发所妓院牛乳场等
(三)管理市民生死婚嫁注册及编造统计
(四)取缔医生及药房营业并监督私立医院
(五)增加市民卫生智识搜集卫生统计
(六)管理市立检疫所及各种传染症病院疯狂院
(七)取缔市民一切饮料食料
(八)其他关于公共卫生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用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经营监督电力电话电车自来水煤气及其他公用事项
(二)关于现在商办公用事业之收回及管理
(三)取缔汽车马车货车人力车脚踏车等
(四)关于其他属于公用性质之各种事业
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管理市立各学校
(二)监督市内开设之私立学校
(三)取缔各种戏院及公共娱乐场
(四)审查各种电影画片及剧本
(五)保护市内美术历史有自然之纪念及名胜风景
(六)推广社会教育
(七)其他关于教育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土地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测量全市土地
(二)评估民产价格
(三)估定征收土地因公共开发而增加之地价
(四)土地登记及民产转移
(五)滩地升科
(六)土地分配及使用取缔事项
(七)其他关于土地事项
第二十六条 港务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测量全市河道及海岸
(二)开辟疏濬河道及修理海岸
(三)管理船政仓栈码头事项
(四)其他关于港务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农工商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管理公司商号及农工商等团体之注册等事项
(二)计划改良及取缔农工商业之办法
(三)市内物价劳动状况及市民生计职业之调查及统计
(四)劳工之奖劝保护办法
(五)劳资两方调解办法
(六)其他关于农工商等业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益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救济及预防市民贫困灾害事项
(二)监督私立慈善机关事项
(三)改良市民生计事项
(四)管理民食事项
(五)其他关于公益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局组织及办事细则由市政会议另定之
第三十条 市政府秘书处组织及办事细则由市长另定之
第五章 参事会
[编辑]第三十一条 本市设参事九人至十三人由市长于具有下列资格者聘任之任期一年得连任
(一)具有专门学识者
(二)具有实际经验者
(三)具有社会信用者
第三十二条 参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建议本市应行兴革事宜
(二)议决市长咨询案件
(三)审查市行政成绩
(四)有建议时得请派员列席市政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市参事会主席由该会互选之
第三十四条 市参事会办事细则由该会拟订交市政会议核定之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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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条例在中央政府未公布上海特别市条例以前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行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市长提交市政会议议决呈请中央政府修改或以法令补充之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由中央政府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