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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同意公安部关于严禁出动警察镇压革命学生运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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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同意公安部关于严禁出动警察镇压革命学生运动的规定
中发〔66〕410号
1966年8月22日

中央同意公安部的规定,希各级党委遵照执行。

严禁出动警察镇压革命学生运动

主席、中央:

最近,兰州、哈尔滨、西安、重庆等地,学生包围了省、市委住地。同时发生了两起人民警察镇压革命学生运动的严重事件。八月五日,兰州大学学生与铁路职工、铁路中学学生发生冲突,兰州市公安局出动上百名警察,在兰大门前实行戒严。八月二十日,陕西省铜川一中学生包围了市委,在场的公安派出所长杨万杰,竟擅自鸣枪示威。

镇压革命学生运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能允许。公安部六月十日曾通知各地,要全体公安干部、人民警察满腔热情地支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支持革命师生闹革命,不准干涉学生的革命行动。但是少数地方没有认真执行。现再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出动警察干涉、镇压革命学生运动。

二、绝对不准向革命师生开枪,放空枪进行威吓也绝对不允许。

三、重申除了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防毒、破坏、盗窃国家机密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处理外,运动中一律不逮捕人。

四、重申警察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五、警察只在街道维持秩序。遇有打架、斗殴,可以劝解。如革命学生打了警察,不准还手。

公 安 部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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