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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建交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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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建交公報
1950年4月1日

尼赫鲁致周恩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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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将军阁下


部长阁下:

  本人荣幸的接到由南京的本国大使所转达阁下一九四九年十月二日的公函。于该函中阁下传达了贵国政府深望与印度本着平等互利以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原则上,建立外交关系的意旨。印度政府对于阁下的公函以及对于中国情势嗣后的发展,加以审慎的考虑后,决定和应当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本人因此感到愉快传达印度政府对贵国政府的承认,同时表示印度政府与贵国政府进入外交关系的希望。本人深信中印两国间自古以来的友谊,将因此而更为加强,同时将巩固亚洲及世界的和平。本人向阁下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印度外交部长
加瓦哈尔拉·尼赫鲁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卅日于新德里

周恩来致尼赫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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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德里

印度外交部


加瓦哈尔拉·尼赫鲁部长: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来电关于印度政府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外交关系之愿望的通知。我现在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贵国政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政府之间的外交关系,并望贵国政府派遣代表前来北京,就此项问题进行谈判。请阁下接受我的最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部长
周恩来

一九五〇年一月四日

关于中印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消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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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〇年四月一日

印度政府于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布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外交关系。我外交部周恩来部长当于本年一月四日电复印度政府外交部部长尼赫鲁,表示同样愿望,并请印度政府派遣代表前来北京,就中印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与程序问题进行谈判。印度政府派遣的谈判代表雁谒森临时代办,于二月十三日到达北京,随即开始进行此项谈判。现谈判已顺利结束。中印两国政府并已同意:印度政府派遣前印度驻国民党政府大使[1]潘尼迦为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遣袁仲贤将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大使。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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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稿为“前印度驻华大使”,《人民日报》刊登新华社正式稿件时已修改为“前印度驻国民党政府大使”。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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