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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朝边界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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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朝边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964年3月20日
(1964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署,当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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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鉴于中朝边界联合委员会根据1962年10月12日中朝边界条约的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友好合作,圆满地完成了两国边界的勘察、树桩和确定界河中岛屿和沙洲的归属的任务,明确和具体地勘定了两国的边界,从而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基础上的伟大团结和两国人民间兄弟般的友谊作出了贡献,为此,根据中朝边界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

总 则

第 一 条

中朝两国的边界,已由中朝边界联合委员会根据中朝边界条约(以下简称边界条约)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实地勘定。双方对于边界条约第一条第一、第二和第四款所述的白头山地区的边界线进行了勘察测量和树立界桩,予以正式标定;对于边界条约第一条第三和第五款所述的鸭绿江和图们江界河进行了勘察,确定了界河中岛屿和沙洲的归属;勘定了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树立了三个江海分界标志;根据边界条约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划定了鸭绿江口外中朝两国海上分界线;具体确定了边界条约第三条第三款所述的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外两国的自由航行区。

上述各项在本议定书中作了具体的叙述,除自由航行区外都标明在“中朝边界条约附图”(以下简称附图)上,今后即以本议定书的规定和上述附图为准。

第 二 条

一、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的在白头山地区树立的界桩分大、小两种,都用钢筋混凝土制成,界桩中心埋有铁钎。大型和小型界桩露出地面部分的高度分别为155厘米和129厘米。

界桩的树立,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单立、同号双立和同号三立三种。

界桩四面刻字。对着中国境内的一面刻有“中国”字样,对着朝鲜境内的一面刻有“朝鲜(朝文)”字样,在国名下面刻有界桩树立的年份,界桩两侧刻有界桩号码。同号双立和同号三立的界桩,在统一编的号码下面刻辅助编号(1)、(2)或(1)、(2)、(3)。

界桩的式样规格见本议定书附件一。

二、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的鸭绿江口处的江海分界标志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东西两面刻字,西面刻有“江海分界”、东面刻有“河口界线(朝文)”字样,在该字样下面刻有号码,其式样规格见本议定书附件二。

三、双方为明确图们江中的中国王家坨子岛和朝鲜每基岛的分界线,在该分界线上树立了两颗界桩,其式样规格与本议定书附件一的小型界桩相同,但未编号。

第 三 条

一、以鸭绿江和图们江为界的地段,边界的宽度,除本条第二款所述的水域以外,根据边界条约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时候都应该是界河水面的宽度。

二、双方根据1962年10月3日中朝两国政府代表团关于中朝边界问题的会谈纪要第六项的规定,将不属界河地段边界宽度的发源于一方境内而流入界河的支流中在五万分之一地图上宽度为1毫米以上的支流和仅有一面与界河相连而深入一方境内的湖状水域同界河的分界线标明在附图上。

第 四 条

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和面积虽然不满2500平方米但是双方认为比较固定的和有利用价值的,业经双方实地勘察,按照边界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确定了归属,详细载于本议定书所附的岛屿和沙洲归属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中并标明在附图上。在上述附图上凡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和沙洲按比例尺表示,凡面积不满2500平方米但是双方认为比较固定的和有利用价值的岛屿和沙洲不按比例尺表示。其余岛屿和沙洲的归属仍同样适用边界条约第二条的规定。

第 五 条

本议定书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述的长度和距离,除注明是从附图上量取的以外都是在实地算出的。在实地算出的距离都是水平距离。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述的经纬度是根据中朝双方联合测量的平面直角座标用反算的方法求出。

本议定书所附一览表所列的面积是实地勘察求出的;所列的经纬度是在附图上量取的。

第 六 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的附图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分为中朝文本和朝中文本两种,每种各为47幅。该附图从鸭绿江口外起由西南向东北顺序统一编号。其中在32号图幅上附有1—2号界桩地段二万五千分之一详图;在33号图幅上附有20—21号界桩地段二万五千分之一详图。今后如以水流中心线为界的地段的水流改道,上述二万五千分之一详图上标明的界线不变。白头山地区的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

第 七 条

白头山地区,从鸭绿江上游和2071高地(新测标高为2152米,附图以新测标高为准)以东最近的一小支流汇合处起,经过白头山天池,到红土水和弱流河汇合处止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45092.8米,其详细走向如下:

白头山地区的边界线的起点是在鸭绿江上游的2071高地(新测标高为2152米)以东最近的一小支流(时令河)和鸭绿江汇合处,在该汇合处周围树立了1号三立大型界桩。

界线从上述汇合处起,溯2071高地(新测标高为2152米)以东最近的一小支流的水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北而上,到与2号两颗大型界桩之间的直线的交会点。这段界线的长度为3050米(从附图上量取)。

从2号双立大型界桩之间的上述交会点起,界线以直线沿磁方位角322度57.1分方向行,经过2469高地(新测标高为2457.4米,附图以新测标高为准)东南坡和悬崖,到2469高地(新测标高为2457.4米)顶点上的3号大型界桩。这段界线的长度为472.3米。

从3号大型界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直线行,经过2469高地(新测标高为2457.4米)西北坡,穿过两条干沟和一悬崖,到围绕白头山天池的山脊的最南端鞍部西侧最近的2525.8高地顶点上的4号大型界桩。这段界线的长度为1691.1米。

从4号大型界桩起,界线沿围绕白头山天池的山脊大体向西北行,经过2520高地(新测标高为2543米,附图以新测标高为准),到2520高地(新测标高为2543米)和2664高地(青石峰)间的鞍部中心点的5号大型界桩。这段界线的长度为3100米(从附图上最取)。

从5号大型界桩起,界线以直线沿磁方位角67度58.3分方向行,穿过白头山天池,到白头山天池山脊上的2628高地和2680高地(天文峰)间的鞍部大体中心点的6号大型界桩。这段界线的长度为5305.6米。

从6号大型界桩起,界线以直线沿真方位角93度10分41.6秒方向行,穿过一条雨裂和奶头河西支流,到2114.0高地上的7号大型界桩。这段界线的长度为3226.3米。

从7号大型界桩起,界线以直线沿磁方位角82度57.9分方向顺2114.0高地东北山坡而下,到1992.0高地上的8号大型界桩。这段界线的长度为1646.8米。

从8号大型界桩起,界线以直线沿磁方位角96度07.1分方向行,穿过相距800米处的1992.0高地和1956高地(新测标高为1951.8米,附图以新测标高为准)间的奶头河,到1956高地(新测标高为1951.8米)上的9号大型界桩。这段界线的长度为1696.7米。

从9号大型界桩起,界线以直线沿磁方位角96度45.5分方向行,经过位于该直线上的10号、11号、12号、13号四颗小型界桩,到相距10040.8米处的14号大型界桩。界线从9号大型界桩起,穿过黑石沟(土门江),到10号小型界桩;再沿斜坡而下,穿过一条雨裂,到11号小型界桩;从11号小型界桩起,界线继续沿斜坡而下,穿过一条雨裂,到12号小型界桩;然后沿斜坡而下,穿过一条小雨裂和从安图通往新武城的公路,到13号小型界桩;从该界桩起,界线穿过一小河沟,再沿双目峰(双头峰)西北坡而上,到双目峰(双头峰)北峰即1562高地(新测标高为1532.1米,附图以新测标高为准)上的14号大型界桩。

从14号大型界桩起,界线以直线沿磁方位角102度58.5分方向行,经过位于该直线上的15号、16号、17号三颗小型界桩,到相距9574.9米处的18号大型界桩。界线从14号大型界桩起,向东南沿陡斜坡而下,经过位于平坦地方的15号小型界桩,再沿缓慢的斜坡而下,到16号小型界桩;从该界桩起,界线沿平缓的山地而行,经过17号小型界桩,再沿平缓的山地而行,到1332高地(新测标高为1300.8米,附图以新测标高为准)上的18号大型界桩。

从18号大型界桩起,界线以直线沿磁方位角91度11.5分方向行,顺缓坡而下,穿过一小沟,然后沿缓坡而上,到19号小型界桩。界线从该界桩起,继续以上述直线沿缓坡而下,到20号三立大型界桩所在的红土水和北面一支流(母树林河)汇合处。这段界线的长度为2713.3米。

从20号三立大型界桩所在的上述汇合处起,界线顺红土水的水流中心线而下,绕赤峰南麓,先向东南弯曲而下,经过由朝鲜境内流来的小时令河和红土水的汇合处,再转向东北而下,到相距2575米(从附图上量取)处的红土水和弱流河的汇合处。该汇合处周围树立了21号三立大型界桩。

在8号大型界桩到20号大型界桩之间的界线上开辟了宽约4—8米的林间通视道。 第 八 条

在本议定书第七条所述的白头山地区的边界上共树立界桩21个号,计28颗:其中单立的界桩17颗,同号双立的界桩2颗,同号三立的界桩9颗。界桩的具体位置如下:

1号大型界桩:是由刻有1(1)、1(2)、1(3)号码的3颗大型界桩组成。这些界桩位于鸭绿江上游和2071高地(新测标高为2152米)以东最近的一小支流汇合处周围。

1(1)号界桩,位于中国境内,在上述汇合处以西的山坡平台上,东经128度05分49.9秒、北纬41度56分44.3秒处;至上述汇合处的磁方位角为74度01.2分,距离为86.0米。

1(2)号界桩,位于朝鲜境内,在上述汇合处以北的山坡平台上;至上述汇合处的磁方位角为162度49.9分,距离为85.0米。

1(3)号界桩,位于朝鲜境内,在上述汇合处以东的山坡平台上;至上述汇合处的磁方位角为298度36.2分,距离为82.7米;至一尖岩的磁方位角为187度39.4分,距离为332.2米。

2号大型界桩:是由刻有2(1)、2(2)号码的两颗大型界桩组成。这两颗界桩位于2071高地(新测标高为2152米)以东最近的一小支流上游两侧的山坡上。

2(1)号界桩,位于中国境内,在上述小支流的水流中心线和2号两颗界桩之间的直线的交会点以西的山坡平台上,东经128度04分21.6秒、北纬41度57分54.0秒处;至2(1)号界桩和2(2)号界桩之间的直线和上述小支流的水流中心线的交会点的磁方位角为66度41.7分,距离为55.9米。

2(2)号界桩,位于朝鲜境内,在上述交会点东侧的山坡上;至上述交会点的磁方位角为246度41.7分,距离为50.0米。

3号大型界桩:位于2469高地(新测标高为2457.4米)顶点上,东经128度04分09.1秒、北纬41度58分05.7秒处。

3号大型界桩至4号大型界桩的真方位角为314度40分20.8秒。

4号大型界桩:位于围绕白头山天池的山脊的最南端鞍部西侧最近的2525.8高地顶点上,东经128度03分16.9秒、北纬41度58分44.2秒处。

4号大型界桩至5号大型界桩的真方位角为311度16分48.6秒。

5号大型界桩:位于围绕白头山天池的山脊西南段上2520高地(新测标高为2543米)和2664高地(青石峰)间的鞍部的中心点上,东经128度01分40.9秒、北纬41度59分47.1秒处。

5号大型界桩至6号大型界桩的磁方位角为67度58.3分。

6号大型界桩:位于围绕白头山天池的山脊上2628高地和2680高地(天文峰)间的鞍部的大体中心的突出部上,东经128度05分01.5秒、北纬42度01分11.8秒处。

6号大型界桩至7号大型界桩的真方位角为93度10分41.6秒。

7号大型界桩:位于2114.0高地上,东经128度07分21.5秒、北纬42度01分06.0秒处。

7号大型界桩至8号大型界桩的磁方位角为82度57.9分。

8号大型界桩:位于2114.0高地东面山坡上的1992.0高地上,东经128度08分30.6秒、北纬42度01分19.4秒处。

8号大型界桩至9号大型界桩的磁方位角为96度07.1分。

9号大型界桩:位于大角峰北面山坡上的1956高地(新测标高为1951.8米)上,东经128度09分44.4秒、北纬42度01分20.9秒处。

9号大型界桩以直线经过10号、11号、12号、13号小型界桩到14号大型界桩的磁方位角为96度45.5分。10号小型界桩:位于距9号界桩东1229米处;沿西面斜坡行至约80米处为黑石沟(土门江)。

11号小型界桩:位于距10号界桩2218米处;沿西面斜坡行至约80米处为一条大雨裂。

12号小型界桩:位于距11号界桩3182.8米处;距东侧的一条雨裂约80米。

13号小型界桩:位于距12号界桩2135米处;距西侧从安图通往新武城的公路约15米。

14号大型界桩:位于距13号界桩1276米处的双目峰(双头峰)北峰即1562高地(新测标高为1532.1米)上,东经128度17分00.8秒、北纬42度01分25.7秒处;距西南约500米处为一山峰。

14号大型界桩以直线经过15号、16号、17号小型界桩到18号大型界桩的磁方位角为102度58.5分。

15号小型界桩:位于距14号界桩2002米处。

16号小型界桩:位于距15号界桩3602.9米处;距东侧公路约10米。

17号小型界桩:位于距16号界桩2361米处;距离西侧新武城至赤峰的公路约30米。

18号大型界桩:位于距17号界桩1609米处的1332高地(新测标高为1300.8米)上,东经128度23分55.4秒、北纬42度00分58.6秒处。

18号大型界桩至19号小型界桩的磁方位角为91度11.5分。

19号小型界桩:位于以直线连接18号界桩和红土水与北面一支流(母树林河)汇合处的界线上;距红土水和北面一支流(母树林河)汇合处为1054.6米;距18号界桩为1658.7米。

20号大型界桩:是由刻有20(1)、20(2)、20(3)号码的3颗大型界桩组成。这些界桩位于红土水和北面一支流(母树林河)汇合处周围。

20(1)号界桩,位于朝鲜境内,在上述汇合处南稍偏西的岗地上,东经128度25分51.8秒、北纬42度01分08.7秒处;至上述汇合处的磁方位角为11度26.0分,距离为103.02米。

20(2)号界桩,位于中国境内,在上述汇合处东北岗地南坡上;至上述汇合处的磁方位角为239度54.2分,距离为126.89米。

20(3)号界桩,位于中国境内,在上述汇合处西稍偏北的岗地上;至上述汇合处的磁方位角为103度21.0分,距离为135.45米。

21号大型界桩:是由刻有21(1)、21(2)、21(3)号码的3颗大型界桩组成。这些界桩位于红土水和弱流河汇合处周围。

21(1)号界桩,位于朝鲜境内,在上述汇合处南稍偏西的岗地坡上,东经128度27分19.1秒、北纬42度01分06.9秒处;至上述汇合处的磁方位角为25度28.8分,距离为71.40米。

21(2)号界桩,位于中国境内,在上述汇合处东稍偏北的岗地上;至上述汇合处的磁方位角为263度54.4分,距离为90.77米。

21(3)号界桩,位于中国境内,在上述汇合处西北岗地上;至上述汇合处的磁方位角为142度42.0分,距离为74.74米。

上述28颗界桩:大型界桩为20颗,小型界桩为8颗。大型界桩中有13颗即1(1)号、2(1)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4号、18号、20(1)号、21(1)号界桩的位置都进行了勘察,并测定了经纬度;其余7颗即1(2)号、1(3)号、2(2)号、20(2)号、20(3)号、21(2)号、21(3)号界桩以及小型界桩8颗即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19号界桩都未测经纬度。两国的界河和江海分界标志的位置

第 九 条

一、鸭绿江和图们江中经勘察的岛屿和沙洲共451个,其中划归中国的187个,划归朝鲜的264

个。

(一)从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起到鸭绿江上游和2071高地(新测标高为2152米)以东最近的一小支流汇合处止,以鸭绿江为界的这一段江中,经勘察的岛屿和沙洲共205个,其中划归中国的78个,划归朝鲜的127个。

(二)从红土水和弱流河汇合处到中朝边界东端终点以图们江为界的这一段江中,经勘察的岛屿和沙洲共246个,其中划归中国的109个,划归朝鲜的137个。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岛屿和沙洲,从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起向图们江下游中朝边界东端终点顺序统一编号。

三、本条所述的岛屿和沙洲的位置、面积及归属等情况载于本议定书第四条所述的一览表中。该一览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四、今后如因洪水、水流变动或其他原因,使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岛屿、沙洲的位置和形状发生变动,或使鸭绿江、图们江江岸的土地冲成岛屿或与对方陆地相连时,其归属仍不变。

第 十 条

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从位于朝鲜的小多狮岛最南端的1号江海分界标志起,以直线经位于朝鲜薪岛北端的2号江海分界标志,到位于中国大东沟以南突出部最南端的3号江海分界标志。江海分界线长度为22249.2米。江海分界标志的位置叙述如下:

1号江海分界标志:位于朝鲜境内小多狮岛最南端,在东经124度24分31.25秒、北纬39度48分22.64秒处;在磁方位角145度38分18秒、距离1290米处为朝鲜境内大多狮岛三角点。

2号江海分界标志:位于朝鲜境内薪岛北端,在东经124度13分43.59秒、北纬39度49分21.30秒处;在真方位角95度51分47.2秒、距离15512.9米处为上述1号江海分界标志。

3号江海分界标志:位于中国境内大东沟以南突出部最南端,在东经124度09分02.25秒、北纬39度49分46.49秒处;在真方位角95度51分47.2秒、距离6736.3米处为上述2号江海分界标志。

第 十 一 条

缔约双方在附图第47号图幅上,只将界河绘到图廓边,中朝边界东端终点附近,只描绘地形,不标出地物和地名。海上分界线和自由航行区

第 十 二 条

缔约双方根据边界条约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两国海上分界线为:从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上的东经124度10分06秒、北纬39度49分41秒的一点起,以直线连接东经124度09分18秒、北纬39度43分39秒的一点,再从东经124度09分18秒、北纬39度43分39秒的一点起,以直线经过东经124度06分31秒、北纬39度31分51秒的一点直到公海止;并将上述海上分界线标明在附图上。

第 十 三 条

边界条约第三条第三款所述的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以外两国一切船舶自由航行区为东经123度59分以东和东经124度26分以西、从江海分界线起至北纬39度30分止分别属于中国领海和朝鲜领海的海域。

边界的维护和管理

第 十 四 条

缔约双方对于界桩和江海分界标志应加以维护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界桩和江海分界标志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和江海分界标志。

第 十 五 条

一、缔约双方为了维护和管理界桩和江海分界标志,作如下分工:

(一)单立界桩,单号由中方负责,双号由朝方负责;

(二)同号双立和同号三立的界桩,分别由界桩所在的一方负责;

(三)鸭绿江口处的江海分界标志,由标志所在的一方负责;

(四)在中国王家坨子岛和朝鲜每基岛的分界线上树立的两颗界桩,东南面的一颗(东经130度15分15.96秒、北纬42度51分57.91秒)由中方负责,西北面的一颗(东经130度15分13.62秒、北纬42度52分02.08秒)由朝方负责。

二、如果一方发现界桩或江海分界标志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桩或江海分界标志的一方应该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

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或江海分界标志,由于自然原因不能在原址恢复、修理或重建,可以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点树立,但是边界线或江海分界线并不因此而改变。

三、对于界桩或江海分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双方应共同作成纪录。如果另行选择地点树立界桩或江海分界标志,双方应就此签订文件并绘制简图,说明本议定书第八条、第十条和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的该界桩或江海分界标志的位置和新的界桩或江海分界标志的位置。上述文件和简图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 十 六 条

缔约双方为明确和易于辨认本议定书第七条所述的白头山地区森林地段的边界线,应每6年清理一次界桩之间的通视道,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动清理时间或只在部分地段进行清理,清理方法在开始作业时由双方有关人员商定。

第 十 七 条

缔约双方应尽可能防止界河改道。

任何一方如果要改变航道或在界河上设置可能使水流变动冲击对岸的建筑物时,应事先取得对方同意。

第 十 八 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每3年对白头山地区的边界、每5年对界河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但是经双方协议,可以变动检查时间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检查。经一方要求,双方应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

每次联合检查应共同作成纪录,经双方签署后,由双方各自保存。

在联合检查中如发现有界桩或江海分界标志被移动、损坏或毁灭,本议定书所附一览表所列的岛屿或沙洲被冲没,以及一方所属岛屿、沙洲同另一方陆地相连等情况,应在共同纪录中详细载明。对被移动、损坏、毁灭的界桩或江海分界标志的情况,经双方共同调查后,应根据本议定书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恢复、修理或重建。

如出现一方的岛屿、沙洲或被冲开的江岸土地同另一方陆地相连时,为明确其分界线,由双方共同或由一方在取得对方的同意和参加下,在上述分界线上进行疏浚或树立标志。

在进行联合检查时,如果发现有新出现的岛屿或沙洲,双方应按边界条约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其归属并接着一览表上的编号连续编号,并应就此签订文件和绘制简图,说明上述岛屿或沙洲的位置、面积和归属等情况。上述文件和简图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 十 九 条

缔约双方凡须就本议定书所规定的有关边界的维护和管理事项彼此联系或协商处理时,由双方指定的人员负责进行。

双方联合检查边界时,可由双方指派人员组成中朝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

最 后 条 款

第 二 十 条

根据边界条约第五条的规定,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除1962年10月3日中朝两国政府代表团关于中朝边界问题的会谈纪要以外,在边界条约签订前的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文件即行失效。

第 二 十 一 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1964年3月20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陈 毅

(签字)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朴成哲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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