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朝邊界的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朝邊界的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1964年3月20日 |
(1964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簽署,當日生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鑑於中朝邊界聯合委員會根據1962年10月12日中朝邊界條約的規定,通過平等協商、友好合作,圓滿地完成了兩國邊界的勘察、樹樁和確定界河中島嶼和沙洲的歸屬的任務,明確和具體地勘定了兩國的邊界,從而為進一步加強和發展兩國建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和無產階級國際主義基礎上的偉大團結和兩國人民間兄弟般的友誼作出了貢獻,為此,根據中朝邊界條約第四條的規定,簽訂本議定書。
- 總 則
第 一 條
中朝兩國的邊界,已由中朝邊界聯合委員會根據中朝邊界條約(以下簡稱邊界條約)第四條的規定,予以實地勘定。雙方對於邊界條約第一條第一、第二和第四款所述的白頭山地區的邊界線進行了勘察測量和樹立界樁,予以正式標定;對於邊界條約第一條第三和第五款所述的鴨綠江和圖們江界河進行了勘察,確定了界河中島嶼和沙洲的歸屬;勘定了鴨綠江口江海分界線,樹立了三個江海分界標誌;根據邊界條約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劃定了鴨綠江口外中朝兩國海上分界線;具體確定了邊界條約第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鴨綠江口江海分界線外兩國的自由航行區。
上述各項在本議定書中作了具體的敘述,除自由航行區外都標明在「中朝邊界條約附圖」(以下簡稱附圖)上,今後即以本議定書的規定和上述附圖為準。
第 二 條
一、本議定書第一條所述的在白頭山地區樹立的界樁分大、小兩種,都用鋼筋混凝土製成,界樁中心埋有鐵釺。大型和小型界樁露出地面部分的高度分別為155厘米和129厘米。
界樁的樹立,根據不同情況分為單立、同號雙立和同號三立三種。
界樁四面刻字。對着中國境內的一面刻有「中國」字樣,對着朝鮮境內的一面刻有「朝鮮(朝文)」字樣,在國名下面刻有界樁樹立的年份,界樁兩側刻有界樁號碼。同號雙立和同號三立的界樁,在統一編的號碼下面刻輔助編號(1)、(2)或(1)、(2)、(3)。
界樁的式樣規格見本議定書附件一。
二、本議定書第一條所述的鴨綠江口處的江海分界標誌用鋼筋混凝土製成,東西兩面刻字,西面刻有「江海分界」、東面刻有「河口界線(朝文)」字樣,在該字樣下面刻有號碼,其式樣規格見本議定書附件二。
三、雙方為明確圖們江中的中國王家坨子島和朝鮮每基島的分界線,在該分界線上樹立了兩顆界樁,其式樣規格與本議定書附件一的小型界樁相同,但未編號。
第 三 條
一、以鴨綠江和圖們江為界的地段,邊界的寬度,除本條第二款所述的水域以外,根據邊界條約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時候都應該是界河水面的寬度。
二、雙方根據1962年10月3日中朝兩國政府代表團關於中朝邊界問題的會談紀要第六項的規定,將不屬界河地段邊界寬度的發源於一方境內而流入界河的支流中在五萬分之一地圖上寬度為1毫米以上的支流和僅有一面與界河相連而深入一方境內的湖狀水域同界河的分界線標明在附圖上。
第 四 條
界河中的島嶼和沙洲,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和面積雖然不滿2500平方米但是雙方認為比較固定的和有利用價值的,業經雙方實地勘察,按照邊界條約第二條的規定確定了歸屬,詳細載於本議定書所附的島嶼和沙洲歸屬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中並標明在附圖上。在上述附圖上凡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島嶼和沙洲按比例尺表示,凡面積不滿2500平方米但是雙方認為比較固定的和有利用價值的島嶼和沙洲不按比例尺表示。其餘島嶼和沙洲的歸屬仍同樣適用邊界條約第二條的規定。
第 五 條
本議定書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所述的長度和距離,除註明是從附圖上量取的以外都是在實地算出的。在實地算出的距離都是水平距離。第八條和第十條所述的經緯度是根據中朝雙方聯合測量的平面直角座標用反算的方法求出。
本議定書所附一覽表所列的面積是實地勘察求出的;所列的經緯度是在附圖上量取的。
第 六 條
本議定書第一條所述的附圖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分為中朝文本和朝中文本兩種,每種各為47幅。該附圖從鴨綠江口外起由西南向東北順序統一編號。其中在32號圖幅上附有1—2號界樁地段二萬五千分之一詳圖;在33號圖幅上附有20—21號界樁地段二萬五千分之一詳圖。今後如以水流中心線為界的地段的水流改道,上述二萬五千分之一詳圖上標明的界線不變。白頭山地區的界線走向和界樁位置
第 七 條
白頭山地區,從鴨綠江上游和2071高地(新測標高為2152米,附圖以新測標高為準)以東最近的一小支流匯合處起,經過白頭山天池,到紅土水和弱流河匯合處止的一段邊界線,長度為45092.8米,其詳細走向如下:
白頭山地區的邊界線的起點是在鴨綠江上游的2071高地(新測標高為2152米)以東最近的一小支流(時令河)和鴨綠江匯合處,在該匯合處周圍樹立了1號三立大型界樁。
界線從上述匯合處起,溯2071高地(新測標高為2152米)以東最近的一小支流的水流中心線大體向西北而上,到與2號兩顆大型界樁之間的直線的交會點。這段界線的長度為3050米(從附圖上量取)。
從2號雙立大型界樁之間的上述交會點起,界線以直線沿磁方位角322度57.1分方向行,經過2469高地(新測標高為2457.4米,附圖以新測標高為準)東南坡和懸崖,到2469高地(新測標高為2457.4米)頂點上的3號大型界樁。這段界線的長度為472.3米。
從3號大型界樁起,界線繼續沿上述直線行,經過2469高地(新測標高為2457.4米)西北坡,穿過兩條乾溝和一懸崖,到圍繞白頭山天池的山脊的最南端鞍部西側最近的2525.8高地頂點上的4號大型界樁。這段界線的長度為1691.1米。
從4號大型界樁起,界線沿圍繞白頭山天池的山脊大體向西北行,經過2520高地(新測標高為2543米,附圖以新測標高為準),到2520高地(新測標高為2543米)和2664高地(青石峰)間的鞍部中心點的5號大型界樁。這段界線的長度為3100米(從附圖上最取)。
從5號大型界樁起,界線以直線沿磁方位角67度58.3分方向行,穿過白頭山天池,到白頭山天池山脊上的2628高地和2680高地(天文峰)間的鞍部大體中心點的6號大型界樁。這段界線的長度為5305.6米。
從6號大型界樁起,界線以直線沿真方位角93度10分41.6秒方向行,穿過一條雨裂和奶頭河西支流,到2114.0高地上的7號大型界樁。這段界線的長度為3226.3米。
從7號大型界樁起,界線以直線沿磁方位角82度57.9分方向順2114.0高地東北山坡而下,到1992.0高地上的8號大型界樁。這段界線的長度為1646.8米。
從8號大型界樁起,界線以直線沿磁方位角96度07.1分方向行,穿過相距800米處的1992.0高地和1956高地(新測標高為1951.8米,附圖以新測標高為準)間的奶頭河,到1956高地(新測標高為1951.8米)上的9號大型界樁。這段界線的長度為1696.7米。
從9號大型界樁起,界線以直線沿磁方位角96度45.5分方向行,經過位於該直線上的10號、11號、12號、13號四顆小型界樁,到相距10040.8米處的14號大型界樁。界線從9號大型界樁起,穿過黑石溝(土門江),到10號小型界樁;再沿斜坡而下,穿過一條雨裂,到11號小型界樁;從11號小型界樁起,界線繼續沿斜坡而下,穿過一條雨裂,到12號小型界樁;然後沿斜坡而下,穿過一條小雨裂和從安圖通往新武城的公路,到13號小型界樁;從該界樁起,界線穿過一小河溝,再沿雙目峰(雙頭峰)西北坡而上,到雙目峰(雙頭峰)北峰即1562高地(新測標高為1532.1米,附圖以新測標高為準)上的14號大型界樁。
從14號大型界樁起,界線以直線沿磁方位角102度58.5分方向行,經過位於該直線上的15號、16號、17號三顆小型界樁,到相距9574.9米處的18號大型界樁。界線從14號大型界樁起,向東南沿陡斜坡而下,經過位於平坦地方的15號小型界樁,再沿緩慢的斜坡而下,到16號小型界樁;從該界樁起,界線沿平緩的山地而行,經過17號小型界樁,再沿平緩的山地而行,到1332高地(新測標高為1300.8米,附圖以新測標高為準)上的18號大型界樁。
從18號大型界樁起,界線以直線沿磁方位角91度11.5分方向行,順緩坡而下,穿過一小溝,然後沿緩坡而上,到19號小型界樁。界線從該界樁起,繼續以上述直線沿緩坡而下,到20號三立大型界樁所在的紅土水和北面一支流(母樹林河)匯合處。這段界線的長度為2713.3米。
從20號三立大型界樁所在的上述匯合處起,界線順紅土水的水流中心線而下,繞赤峰南麓,先向東南彎曲而下,經過由朝鮮境內流來的小時令河和紅土水的匯合處,再轉向東北而下,到相距2575米(從附圖上量取)處的紅土水和弱流河的匯合處。該匯合處周圍樹立了21號三立大型界樁。
在8號大型界樁到20號大型界樁之間的界線上開闢了寬約4—8米的林間通視道。 第 八 條
在本議定書第七條所述的白頭山地區的邊界上共樹立界樁21個號,計28顆:其中單立的界樁17顆,同號雙立的界樁2顆,同號三立的界樁9顆。界樁的具體位置如下:
1號大型界樁:是由刻有1(1)、1(2)、1(3)號碼的3顆大型界樁組成。這些界樁位於鴨綠江上游和2071高地(新測標高為2152米)以東最近的一小支流匯合處周圍。
1(1)號界樁,位於中國境內,在上述匯合處以西的山坡平台上,東經128度05分49.9秒、北緯41度56分44.3秒處;至上述匯合處的磁方位角為74度01.2分,距離為86.0米。
1(2)號界樁,位於朝鮮境內,在上述匯合處以北的山坡平台上;至上述匯合處的磁方位角為162度49.9分,距離為85.0米。
1(3)號界樁,位於朝鮮境內,在上述匯合處以東的山坡平台上;至上述匯合處的磁方位角為298度36.2分,距離為82.7米;至一尖岩的磁方位角為187度39.4分,距離為332.2米。
2號大型界樁:是由刻有2(1)、2(2)號碼的兩顆大型界樁組成。這兩顆界樁位於2071高地(新測標高為2152米)以東最近的一小支流上游兩側的山坡上。
2(1)號界樁,位於中國境內,在上述小支流的水流中心線和2號兩顆界樁之間的直線的交會點以西的山坡平台上,東經128度04分21.6秒、北緯41度57分54.0秒處;至2(1)號界樁和2(2)號界樁之間的直線和上述小支流的水流中心線的交會點的磁方位角為66度41.7分,距離為55.9米。
2(2)號界樁,位於朝鮮境內,在上述交會點東側的山坡上;至上述交會點的磁方位角為246度41.7分,距離為50.0米。
3號大型界樁:位於2469高地(新測標高為2457.4米)頂點上,東經128度04分09.1秒、北緯41度58分05.7秒處。
3號大型界樁至4號大型界樁的真方位角為314度40分20.8秒。
4號大型界樁:位於圍繞白頭山天池的山脊的最南端鞍部西側最近的2525.8高地頂點上,東經128度03分16.9秒、北緯41度58分44.2秒處。
4號大型界樁至5號大型界樁的真方位角為311度16分48.6秒。
5號大型界樁:位於圍繞白頭山天池的山脊西南段上2520高地(新測標高為2543米)和2664高地(青石峰)間的鞍部的中心點上,東經128度01分40.9秒、北緯41度59分47.1秒處。
5號大型界樁至6號大型界樁的磁方位角為67度58.3分。
6號大型界樁:位於圍繞白頭山天池的山脊上2628高地和2680高地(天文峰)間的鞍部的大體中心的突出部上,東經128度05分01.5秒、北緯42度01分11.8秒處。
6號大型界樁至7號大型界樁的真方位角為93度10分41.6秒。
7號大型界樁:位於2114.0高地上,東經128度07分21.5秒、北緯42度01分06.0秒處。
7號大型界樁至8號大型界樁的磁方位角為82度57.9分。
8號大型界樁:位於2114.0高地東面山坡上的1992.0高地上,東經128度08分30.6秒、北緯42度01分19.4秒處。
8號大型界樁至9號大型界樁的磁方位角為96度07.1分。
9號大型界樁:位於大角峰北面山坡上的1956高地(新測標高為1951.8米)上,東經128度09分44.4秒、北緯42度01分20.9秒處。
9號大型界樁以直線經過10號、11號、12號、13號小型界樁到14號大型界樁的磁方位角為96度45.5分。10號小型界樁:位於距9號界樁東1229米處;沿西面斜坡行至約80米處為黑石溝(土門江)。
11號小型界樁:位於距10號界樁2218米處;沿西面斜坡行至約80米處為一條大雨裂。
12號小型界樁:位於距11號界樁3182.8米處;距東側的一條雨裂約80米。
13號小型界樁:位於距12號界樁2135米處;距西側從安圖通往新武城的公路約15米。
14號大型界樁:位於距13號界樁1276米處的雙目峰(雙頭峰)北峰即1562高地(新測標高為1532.1米)上,東經128度17分00.8秒、北緯42度01分25.7秒處;距西南約500米處為一山峰。
14號大型界樁以直線經過15號、16號、17號小型界樁到18號大型界樁的磁方位角為102度58.5分。
15號小型界樁:位於距14號界樁2002米處。
16號小型界樁:位於距15號界樁3602.9米處;距東側公路約10米。
17號小型界樁:位於距16號界樁2361米處;距離西側新武城至赤峰的公路約30米。
18號大型界樁:位於距17號界樁1609米處的1332高地(新測標高為1300.8米)上,東經128度23分55.4秒、北緯42度00分58.6秒處。
18號大型界樁至19號小型界樁的磁方位角為91度11.5分。
19號小型界樁:位於以直線連接18號界樁和紅土水與北面一支流(母樹林河)匯合處的界線上;距紅土水和北面一支流(母樹林河)匯合處為1054.6米;距18號界樁為1658.7米。
20號大型界樁:是由刻有20(1)、20(2)、20(3)號碼的3顆大型界樁組成。這些界樁位於紅土水和北面一支流(母樹林河)匯合處周圍。
20(1)號界樁,位於朝鮮境內,在上述匯合處南稍偏西的崗地上,東經128度25分51.8秒、北緯42度01分08.7秒處;至上述匯合處的磁方位角為11度26.0分,距離為103.02米。
20(2)號界樁,位於中國境內,在上述匯合處東北崗地南坡上;至上述匯合處的磁方位角為239度54.2分,距離為126.89米。
20(3)號界樁,位於中國境內,在上述匯合處西稍偏北的崗地上;至上述匯合處的磁方位角為103度21.0分,距離為135.45米。
21號大型界樁:是由刻有21(1)、21(2)、21(3)號碼的3顆大型界樁組成。這些界樁位於紅土水和弱流河匯合處周圍。
21(1)號界樁,位於朝鮮境內,在上述匯合處南稍偏西的崗地坡上,東經128度27分19.1秒、北緯42度01分06.9秒處;至上述匯合處的磁方位角為25度28.8分,距離為71.40米。
21(2)號界樁,位於中國境內,在上述匯合處東稍偏北的崗地上;至上述匯合處的磁方位角為263度54.4分,距離為90.77米。
21(3)號界樁,位於中國境內,在上述匯合處西北崗地上;至上述匯合處的磁方位角為142度42.0分,距離為74.74米。
上述28顆界樁:大型界樁為20顆,小型界樁為8顆。大型界樁中有13顆即1(1)號、2(1)號、3號、4號、5號、6號、7號、8號、9號、14號、18號、20(1)號、21(1)號界樁的位置都進行了勘察,並測定了經緯度;其餘7顆即1(2)號、1(3)號、2(2)號、20(2)號、20(3)號、21(2)號、21(3)號界樁以及小型界樁8顆即10號、11號、12號、13號、15號、16號、17號、19號界樁都未測經緯度。兩國的界河和江海分界標誌的位置
第 九 條
一、鴨綠江和圖們江中經勘察的島嶼和沙洲共451個,其中劃歸中國的187個,劃歸朝鮮的264
個。
(一)從鴨綠江口江海分界線起到鴨綠江上游和2071高地(新測標高為2152米)以東最近的一小支流匯合處止,以鴨綠江為界的這一段江中,經勘察的島嶼和沙洲共205個,其中劃歸中國的78個,劃歸朝鮮的127個。
(二)從紅土水和弱流河匯合處到中朝邊界東端終點以圖們江為界的這一段江中,經勘察的島嶼和沙洲共246個,其中劃歸中國的109個,劃歸朝鮮的137個。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島嶼和沙洲,從鴨綠江口江海分界線起向圖們江下游中朝邊界東端終點順序統一編號。
三、本條所述的島嶼和沙洲的位置、面積及歸屬等情況載於本議定書第四條所述的一覽表中。該一覽表為本議定書的組成部分。
四、今後如因洪水、水流變動或其他原因,使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島嶼、沙洲的位置和形狀發生變動,或使鴨綠江、圖們江江岸的土地沖成島嶼或與對方陸地相連時,其歸屬仍不變。
第 十 條
鴨綠江口江海分界線,從位於朝鮮的小多獅島最南端的1號江海分界標誌起,以直線經位於朝鮮薪島北端的2號江海分界標誌,到位於中國大東溝以南突出部最南端的3號江海分界標誌。江海分界線長度為22249.2米。江海分界標誌的位置敘述如下:
1號江海分界標誌:位於朝鮮境內小多獅島最南端,在東經124度24分31.25秒、北緯39度48分22.64秒處;在磁方位角145度38分18秒、距離1290米處為朝鮮境內大多獅島三角點。
2號江海分界標誌:位於朝鮮境內薪島北端,在東經124度13分43.59秒、北緯39度49分21.30秒處;在真方位角95度51分47.2秒、距離15512.9米處為上述1號江海分界標誌。
3號江海分界標誌:位於中國境內大東溝以南突出部最南端,在東經124度09分02.25秒、北緯39度49分46.49秒處;在真方位角95度51分47.2秒、距離6736.3米處為上述2號江海分界標誌。
第 十 一 條
締約雙方在附圖第47號圖幅上,只將界河繪到圖廓邊,中朝邊界東端終點附近,只描繪地形,不標出地物和地名。海上分界線和自由航行區
第 十 二 條
締約雙方根據邊界條約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兩國海上分界線為:從鴨綠江口江海分界線上的東經124度10分06秒、北緯39度49分41秒的一點起,以直線連接東經124度09分18秒、北緯39度43分39秒的一點,再從東經124度09分18秒、北緯39度43分39秒的一點起,以直線經過東經124度06分31秒、北緯39度31分51秒的一點直到公海止;並將上述海上分界線標明在附圖上。
第 十 三 條
邊界條約第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鴨綠江口江海分界線以外兩國一切船舶自由航行區為東經123度59分以東和東經124度26分以西、從江海分界線起至北緯39度30分止分別屬於中國領海和朝鮮領海的海域。
邊界的維護和管理
第 十 四 條
締約雙方對於界樁和江海分界標誌應加以維護和管理,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界樁和江海分界標誌被移動、損壞或毀滅。
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另立新的界樁和江海分界標誌。
第 十 五 條
一、締約雙方為了維護和管理界樁和江海分界標誌,作如下分工:
(一)單立界樁,單號由中方負責,雙號由朝方負責;
(二)同號雙立和同號三立的界樁,分別由界樁所在的一方負責;
(三)鴨綠江口處的江海分界標誌,由標誌所在的一方負責;
(四)在中國王家坨子島和朝鮮每基島的分界線上樹立的兩顆界樁,東南面的一顆(東經130度15分15.96秒、北緯42度51分57.91秒)由中方負責,西北面的一顆(東經130度15分13.62秒、北緯42度52分02.08秒)由朝方負責。
二、如果一方發現界樁或江海分界標誌已被移動、損壞或毀滅,應儘速通知另一方。負責維護該界樁或江海分界標誌的一方應該在另一方在場的情況下,在原址按原定的規格予以恢復、修理或重建。
如果被移動、損壞或毀滅的界樁或江海分界標誌,由於自然原因不能在原址恢復、修理或重建,可以由雙方協商另行選擇適當地點樹立,但是邊界線或江海分界線並不因此而改變。
三、對於界樁或江海分界標誌的恢復、修理或重建,雙方應共同作成紀錄。如果另行選擇地點樹立界樁或江海分界標誌,雙方應就此簽訂文件並繪製簡圖,說明本議定書第八條、第十條和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述的該界樁或江海分界標誌的位置和新的界樁或江海分界標誌的位置。上述文件和簡圖經雙方簽署後,即成為本議定書的附件。
第 十 六 條
締約雙方為明確和易於辨認本議定書第七條所述的白頭山地區森林地段的邊界線,應每6年清理一次界樁之間的通視道,但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動清理時間或只在部分地段進行清理,清理方法在開始作業時由雙方有關人員商定。
第 十 七 條
締約雙方應儘可能防止界河改道。
任何一方如果要改變航道或在界河上設置可能使水流變動衝擊對岸的建築物時,應事先取得對方同意。
第 十 八 條
締約雙方應在本議定書生效後每3年對白頭山地區的邊界、每5年對界河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但是經雙方協議,可以變動檢查時間或只對邊界的部分地段進行檢查。經一方要求,雙方應對邊界的某些地段進行臨時性的聯合檢查。
每次聯合檢查應共同作成紀錄,經雙方簽署後,由雙方各自保存。
在聯合檢查中如發現有界樁或江海分界標誌被移動、損壞或毀滅,本議定書所附一覽表所列的島嶼或沙洲被沖沒,以及一方所屬島嶼、沙洲同另一方陸地相連等情況,應在共同紀錄中詳細載明。對被移動、損壞、毀滅的界樁或江海分界標誌的情況,經雙方共同調查後,應根據本議定書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恢復、修理或重建。
如出現一方的島嶼、沙洲或被沖開的江岸土地同另一方陸地相連時,為明確其分界線,由雙方共同或由一方在取得對方的同意和參加下,在上述分界線上進行疏浚或樹立標誌。
在進行聯合檢查時,如果發現有新出現的島嶼或沙洲,雙方應按邊界條約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定其歸屬並接着一覽表上的編號連續編號,並應就此簽訂文件和繪製簡圖,說明上述島嶼或沙洲的位置、面積和歸屬等情況。上述文件和簡圖經雙方簽署後,即成為本議定書的附件。
第 十 九 條
締約雙方凡須就本議定書所規定的有關邊界的維護和管理事項彼此聯繫或協商處理時,由雙方指定的人員負責進行。
雙方聯合檢查邊界時,可由雙方指派人員組成中朝邊界聯合檢查委員會。
最 後 條 款
第 二 十 條
根據邊界條約第五條的規定,自本議定書生效之日起,除1962年10月3日中朝兩國政府代表團關於中朝邊界問題的會談紀要以外,在邊界條約簽訂前的一切有關兩國邊界的文件即行失效。
第 二 十 一 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於1964年3月20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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