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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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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108/99/M號法令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日本赤十字社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大韓民國法律,可參見ko:대한민국 대한적십자사 조직법、翻譯:大韓赤十字社組織法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5 日 制定37條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18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37 條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6, 10, 12, 15, 20, 32, 34條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26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4470號令修正公布第 6、10、12、15、20、32、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廢止37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80991號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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